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评选办法_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官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03: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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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评选办法

中国的风景园林事业随着生态环境被日益重视而加速发展,随之,其工作重心也由重建设向重管理转移。为了推动全国风景园林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立风景园林行业自有的、针对性的优秀管理评选机制,以营建浓厚的风景园林行业争创先进、健康向上的氛围,特设置“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风景园林行业业内的单位奖项。奖项全称“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为了便于比选,具体评选时,奖项申报分类为:“综合管理类”、“建设管理类”、“养护管理类”。

第二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设置,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评选、颁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授权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经济与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初审工作。

第三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好这项工作,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授权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经济与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初审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组成,专业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评选实施的具体事宜。初审获奖名单提交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终审委员会作最终审定。

第四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 奖项的评选于2012年试行,2013年始正式推出,以后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风景园林行业的单位。

第七条 建设管理类的申报者必须是从事风景园林及密切相关专业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专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8.1 在单位文化建设方面有亮点,单位制度和技术创新方面有成果;

8.2 具备体现单位专业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培训、定职定岗制度化,具备合理的人才梯队; 8.3 具备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既保障职工基本利益,又能体现行业特点的公平竞争的福利分配机制;

8.4 重视学术管理,积极参与风景园林学科建设,积极参与学会及相关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课题研究,鼓励员工发表学术论文。

第九条 综合管理类条件

9.1 申报主体为各地(市、区二级)的风景园林主管部门; 9.2 在地方(全国)本行业的法规、标准、制度建设上有新的作为;

9.3 连续两年无重大未经审批而擅自侵占绿地进行开发的事项; 9.4 近两年的城市风景园林建设有显著进步,出色完成绿化建设任务,并有绿地数量增长的实绩,城市风景园林面貌凸显;

9.5 近两年在本辖区城市绿地管理上建立了新的有效的管理制度、组织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有创新、有考核机制,并在规范、规定、标准建设上有突破;

9.6 近两年组织的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养护上获得市级(含市)以上的奖项;

9.7 绿化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发动面广,全民义务植树、市民爱绿护绿意识增强。

第十条 建设管理类条件

10.1 申报主体为规划设计、施工等单位,并应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严格的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工程建设的过程控制;

10.2 规划设计单位条件

10.2.1 连续两年无重大设计事故(自申报时间起前两年计,以下同);

10.2.2 近两年获得过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

10.2.3 近两年内曾获得部、省级各类优秀质量管理奖或相关奖项。10.3 施工建设单位条件

10.3.1 在施工过程中,有系统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了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0.3.2 施工项目内部资料齐全,并采用了信息管理手段;

10.3.3 建立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采用投资、进度和质量综合控制技术;

10.3.4 连续两年无安全事故、实现零质量事故、工程合格率100%,进度和投资在合同履约范围内。施工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达到合同和设计要求;

10.3.5 近两年获得过省、市(含省、市级)以上的施工质量优胜奖项。

第十一条 养护管理类条件

11.1 申报主体为公园(景区)单位;

11.1.1 近两年获得所在省、市公园(景区)管理评比最高奖项; 11.1.2 管理成果经国际权威机构认定、获相关奖项者,管理质量贯标单位优先;

11.1.3 近两年,公园(景区)管理上有理论的创新和突破,取得新的成果,并在相关的风景园林杂志、期刊上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专著。

11.2 申报主体为养护单位;

11.2.1 在本地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

11.2.2 近两年在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上的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评比中名列前茅或曾获得部、省级各类优秀养护管理奖或相关奖项;

11.2.3 近两年,养护管理上有理论的创新和突破,取得新的成果,并在相关的风景园林杂志、期刊上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专著。

第四章 申报及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经过自检后,向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初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申报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实物图片。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在正式提交前,须得到各省、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推荐,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四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 初审时,由初审专家库专家共同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和资料的考察和审查,写出初审报告;终审时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终审专家库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对初审报告共同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复审

第十五条 已被评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优秀管理奖”的单位,一次评审三年有效;第四年必须参加复审,符合条件者奖项延续。

第六章 奖励及其他

第十六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负责对获奖单位授予奖牌。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推选1名管理业绩突出的,作为本次优秀管理者,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授予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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