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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临时工聘用合同
甲方:开县林业局、开县国有岩水林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雷登银(曾用名:雷小林)(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解除临时驾驶员聘用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在2012年10月20日前解除临时驾驶员聘用协议,其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甲方经商定同意乙方的申请。
二、工作年限:乙方于2000年12月15日至2012年10月16日在甲方任临时驾驶员,其工龄协商确定为13年。
三、经济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36条、37条、47条规定,甲方向乙方进行经济补偿。
1、2000年12月至2012年10月工龄13年,每年补偿1200元,共15600元;
2、2012年度安全奖4800元。
3、2008年至2010年,3年公休假共15天,每天33.30元,计1485元;2011年至2012年,2年公休假共20天,每天40元,计2400元,共计3885元。
合计经济补偿24285元。
四、乙方同意补交2006年1月至2012年12月养老保险和
医疗保险个人应缴未缴部分9737.08元(其中养老保险9232.32元;医疗保险504.76元)。
五、甲、乙双方解除临时工聘用协议后,概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任何遗留问题。解除协议后乙方个人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均由乙方自己全额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林业局办公室二份,计财科一份,岩水林场二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开县林业局
开县国有岩水林场
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