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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扬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由校财务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经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了结算及账务清理;
(三)已经初步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料收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财务部门(1-5项)、建设管理部门(6-12项)应分别收集,及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二)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五)现金、财物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帐资料;
(六)立项批复;
(七)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八)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资料;
(九)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十)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
(八)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十)有必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在1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
(四)审计项目组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定;
(五)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根据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也可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第九条 财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资料规范》(扬大审[20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