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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荷居房地产买卖合同
甲方(转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电话:居住地址:
乙方(受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电话: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
信用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拟将 松山湖月荷居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
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该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房
屋平面图见附件一):
(一)该房地产坐落在东莞市 松山湖北部工业城月荷居5栋A座12楼
1201房(即松山湖大道月荷湖旁)
(二)房屋类型(使用性质)为【住宅】【商铺】【其他:】,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砖木】【其他:】,层数 18,建
筑时间 2009年,房屋建筑面积 144 平方米,套内面积 123 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
屋使用证》登记为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已向东莞市松山湖工业
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屋使用证》证书号
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书号
码:。
(三)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用途为【居住】
【商业】【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地籍图号为图(区)幅(段)地号,此国有土地使用权
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此房地产上存在【共有】【其他:】关系。关系人放弃
优先购买权或同意该房屋买卖的声明(附件二)。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为真实;保证拥有上述房地产的合法权利;保证上
述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说明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上述房地产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定房地产交易价格(购房
款)为币元,大写:仟百拾万千百
拾元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以下方式按期付款:甲方以其名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乙方通过甲方按揭贷款帐户向银
行支付,即实际付款人为乙方。
乙方交付的房价款、手续费,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如无法达成购买
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则甲方应将所有乙方交付的房价款、手续费退回乙方,退还时间为确认无法购买合同约定房地产之日起七天内由甲方应将所有乙
方交付的房价款、手续费退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
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屋使用证》后将《房屋使用证》证书交给
乙方保管,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地产转到乙方名下,即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或其
他相关房屋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更名登记手续。甲方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屋使用证》证书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它权利限
制,若产生《房屋使用证》过户给乙方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缴纳,甲方协助
乙方办理。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甲方要求收回卖给乙方的房地产或因甲方原因未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的,甲方应负责退
还乙方所有购房款及费用,另如果当期房价高于乙方购房价格则甲方需补
足房价差额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在取得《房屋使用证》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使用
证》证及房地产转到乙方的名下,甲方同时应协助乙方办理转按揭手续,保证将《房屋使用证》、房地产、银行按揭贷款转到乙方的名下。
第九条 甲方已将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即甲方已将合同约定房
地产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在《房屋使用证》转名前及转名后甲方均无
对合同约定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权益、处分等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以上权利均由乙方(即购房者)拥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合同约定房地产除支付购房款外需另支付购房
手续费,手续费用为 人民币 25000 元,大写:贰万伍千零
百零拾零元整。如双方无法达成合同约定房地产的交易甲方应将
手续费退还给乙方。
(二)房地产《房屋使用证》转名或增加房产证等政府要求办理的房
屋相关业务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甲方将不再向乙方收取费用。
(三)购房款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首付款及月供款由乙方帐户转
入甲方按揭帐户后向银行支付,即在办理转按揭前购房款由乙方通过甲方
帐户向银行支付。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通过此帐户正常向银行供款,甲方
不可销户或其它方式影响乙方正常向银行供款,如乙方无法正常向银行供
款而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也不可同时向银行供款或其它方式争
夺房屋所有权。
(四)甲方已将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为合同约定房地产
拥有人,甲方不得再将此房地产转让给其它第三方,或抵压给金融机构取
得贷款。
(五)在房屋转名前,如水电等相关需由甲方代交的费用,甲方应协
助乙方办理,且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六)在房屋转名前,如房屋有松山湖公立学校学位分配(即松山湖
中学和松山湖小学),甲方应协助乙方将学位转到乙方的名下,且不向乙方
收取任何费用,政府要求收取的费用除外。
(七)甲方夫妻双方或其他共有人均同意将该房地产一切权益转让给
乙方,并在合同中签名。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
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有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签章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关系人声明
【共有】【其他:】关系人意见:
同意甲方出售本合同确定的上述房地产并放弃与上述房地产相关的权益。
共有人(签章):
其他:人(签章):
说明:
一、合同内的空格部分由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二、不需填写的空白处应写无。预留空白不够填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另立附件,附件必须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