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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政法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运城学院政法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是在运城学院政法系团总支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为保障学生会工作有序进行,使学生会成为充满活力和影响力的学生组织,同时,也为了推动学生会制度化、程序化、正规化建设,保证学生会的高度集中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运城学院校纪校规,并结合运城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同学们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意识,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促进同学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做学院、系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事务,维护校规校纪,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及生活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和学生干部的正当权益;
(四)热情为同学服务,组织其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生会活动,积极组织同学们参加学院运动会活动,注重同学们的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和社会性,协助学院和系部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引导同学踏入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五)倡导良好的学风,协助学院和系部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院和系部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六)积极配合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坚决服从院领导和院团总支的各项指示和安排,发展与兄弟系部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其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联系,使同学扩大视野。
第二章:组织和职能
第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拥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生会各级组织均应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各部人事变动都应征得系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生会准入制度:
(一)凡是运城学院政法系在籍学生,均有机会成为学生会成员;
(二)凡志愿加入运城学院政法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同学需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关于学生会宗旨的宣传活动,上交一寸照片一张和志愿加入学生会的书面申请(写清竞选部门和职位、竞选优势——包括特长和经验等,并注明年级和班级,于截止日期以前上交),并通过学生会换届竞选(候选人进行现场演说,时间3分钟以内,团总支根据评委打分,拟定当选名单,并报系部审核)方能加入学生会;
(三)所有学生会成员有义务并遵守了解学生会章程,参与学生会组织的成员培训。
第五条 主席
(一)主席从学生干部中产生;
(二)主席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全局观念、奉献精神、较高思想觉悟和政治敏感性;
(三)主席在团总支领导下向全体同学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需经主席商讨意见统一方能执行;
(四)主席主要管理各项活动;
(五)主席有定期召开学生会全体成员会议或组织或参与部分成员会议,定期向老师汇报工作,组织、策划学生会活动,协调各部门工作,批评和奖励学生会干部,进行学生会考核等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分会书记
(一)学生分会书记从学生会成员中产生,对系团总支书记负责;
(二)学生分会书记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全局观念、奉献精神、较高思想觉悟和政治敏感性;
(三)学生分会书记协助系团总支书记整体负责团内工作
(四)学生分会书记有定期召开学生会全体成员会议或组织或参与部分成员会议,定期向老师汇报工作,负责团内宣传组织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批评和奖励学生会干部,进行学生会考核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部门
(一)总则
1、学生会共设置十二大部门,每个部门由部长1名,副部长1名,干事若干人组成,部门成员从全系同学中选举产生;
(二)学习部
(1)学习部成员应当勤奋好学,成绩优秀,积极上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体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关心和帮助同学的学习;
(2)学习部职能:晚自习考勤:对大一新生的晚自习情况进行考核;关心同学们的学习情况和心理健康,在同学和老师之间建立密切联系;帮助困难学生,采取各种有益的形式,组织开展各种健康的、向上的活动,努力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及时为同学提供有关学习、生活、就业、考研等重要信息,促进同学学习和生活;
(三)文艺部
(1)、文艺部成员应当性格活泼开朗,善于交际,具有文艺表演才能,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
(2)、文艺部职能:负责组织和实施院、系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协助其他部门开展文艺性宣传工作。负责组建、管理系级文艺团体,以使其更加完善并组织演员排练,提高节目质量。监督并协助各班搞好文艺方面的工作,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活跃大学校园的课余文化生活。通过组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的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同学自身修养,提高学生艺术水准、文明礼仪意识,强化团队精神,为学校培养具有艺术特长的人才,组建并维护系部各种艺术表演队,陶冶同学们的情操;
(四)体育部
(1)、体育部成员应当身体健康,热爱体育,能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体育特长,做事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学习部职能:组织体育常规比赛(篮球赛等)等,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组织系部同学参加学校运动会,组建系部篮球队等系部体育力量,并组织同学进行日常训练,关注同学们的身体健康,加强宣传锻炼身体;
(五)实践部
(1)、实践部成员应当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做事灵活,具有较强的交往能力、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吃苦耐劳品质;
(2)、实践部职能:负责通讯拍照报道工作;负责《研溪》的征稿、排版、编辑、发放;负责寒暑假的社会实践交流;举办征文等特色活动;积极的配合系部的教学工作,做好新闻报道这一主要工作,真正为学生们提供一个了解政法系的平台。
(六)生活部
(1)、生活部成员应当工作认真负责,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吃苦耐劳品质和服务意识,能够关心同学的日常生活,擅长后勤保障方面工作;
(2)、生活部职能:宿舍和教室卫生检查工作;在关心集体、热爱同学的基础上开展送温暖、送爱心活动,主要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对健康生活、勤俭节约意识的宣传,在寒暑假生活部为同学们提供车次等方面的信息和订购火车票的服务,在每学期院举办的大型比赛活动时,为赛事做好充分的准备,提前准备好水、应急药品等相关物品,在各大型活动前,布置好会场;活动后,清理会场,保持会场洁净;
(七)宣传部
(1)、宣传部成员应当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能够积极做好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具有一定书法、绘画或写作等方面的特长;
(2)、宣传部职能:充分利用宣传栏等宣传工具贯彻与落实学院及学生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具体措施;,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负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其它活动的宣传工作;在本系乃至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适合青年人特点的活动,如:组织开展征文、书画等比赛,对学生起到锻炼能力,陶冶情操的作用;
(八)督察部
(1)督察部成员应当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严格的纪律性,具有严肃朴实的工作作风;
(2)督察部职能:监察部作为学生会的监督部门,其监察的范围暂时是学生会各部门的所有成员。监察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随时随地对学生会的任何一个部门或者任一成员进行监督、询问;记录并反映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情况,督促学生会成员遵守学生会规章制度,促使学生会保持高度的纪律性、组织性;负责宿舍安全;对上课班级迟到,早退和出勤情况突击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记录,上报给各班辅导员;整理各班安委的安全报告,带领各班安委抓好各班的安全工作;负责管理我系的音响设备,协助系里举办一些活动、讲座等
(九)社团部
(1)社团部成员应当踏实肯干,做事灵活,具有较强的交往能力、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社团部职能:本着服务广大同学,发挥个人能力,提高自我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倡导健康、活泼、向上的院系文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具有知识性与趣味性、思想性与艺术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协调和督促各个社团的活动的举办;协助学生分会其他部门的工作的开展
(十)组织部
(1)组织部成员
(2)组织部职能:负责对各班团支部团费收缴、团员证的注册及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与学院各班团支书的联系,对各班团支部组织生活、团队活动的指导和评估;按时开展团日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及“校令营”特色活动;配合学生会其他部门更好的组织,完成各种活动。
(十一)外联部
(1)外联部成员:
(2)外联部职能:以增进校企合作关系为工作重点,旨在向外展示学校学生的真我风采,努力提高我系学生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为学生会各部门的各项活动筹集资金;责各院、系之间的联系往来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了解,共同进步,形成良性互动;建立有关的信息档案,广泛从社会上搜集资料,为本会其他部门的对外联系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管理由赞助商提供的经费,定期公示经费流向。
(十二)女生部
(1)女生部成员
(2)女生部职能:为女生在生活中和心理方面提供帮助,丰富校园生活,树立女生自立、自尊、自强、自信的形象,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展现女生热情向上、活泼大方的青春风貌;开展系统的技巧培训,并加强对舞蹈队和礼仪队的培训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的配合各部门的活动。
(十三)办公室
(1)办公室成员
(2)办公室职能:掌握政法系团总支分会各部部长,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各班班长,团支书联系方式,及时下达系里的通知,使系里工作按时圆满完成;学院以及系里举办的大型活动中,及时了解各部的人员分配情况,以便于及时做出合适的人员调整,使活动能够圆满完成;及时收集到各部的档案,并迅速认真做出整理,使系里各部的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会议制度
(一)会议目的:学生会会议是学生会工作组织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生会会议可以及时通知、安排和总结工作,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效传达系部的工作安排和有关事项;
(二)会议程序:由指导老师和主席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并由办公室通知,会议时做记录;
(三)会议形式:主要由日常例会、活动会议、部长级以上会议组成,采取不同形式,面对不同问题;
(四)参与者必须履行会议职责,请假必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第九条工作制度
(一)在新学期第一次例会前,写好上一学期个人工作总结、部门总结及各部门新学期工作计划,在例会前一天上交办公室;
(二)组织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计划,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交工作总结;
(三)办公室负责保存学生会工作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档案,以备随时调用;
(四)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活动,定期开展部门内部会议,对分配的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不得拖延;
(五)平时工作不负责,不履行应尽职责者,由部门负责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再次发生,须在学生会全体会上作检讨,达三次者予以免职。
第十条 档案制度
(一)系学生会档案是学生会组织干部管理、教育、活动等工作开展所积累的文字、图像、声像资料,是系学生会至关重要的公共财产。档案内容不得随意公示、复制;
(二)系学生会档案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管理。各部门档案由本部门成员整理,督察部监督管理;
(三)每学期各部门将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案。每学年根据档案进行学生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大会,评出优秀部门、优秀学生会干部;
(四)系学生会档案包括成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及活动档案等;
(五)各部门策划筹备各项活动的资料,电子档最终修改版本必须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办公室,一份本部门留存;
(六)档案上交日期:视不同类型档案而定;
(七)档案形式要求:成员档案以纸质档为主,活动档案及工作档案以电子档为主;
(八)学生会每届换届之后应整理转交本届学生会档案;
(九)部门内档案供本部门工作开展查阅,办公室处资料查阅需说明事由,办公室应确定归还完整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财务制度
(一)学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由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领导实施
(一)部门日常用品采购方面:各部门因工作所需购买本部门必须物品的,应事先向团总支提出申请,购买物品须开具发票,由主管老师审核批准后,予以报销;
(二)活动用品采购方面:各部门在开展活动前应做好活动预算,并写入活动策划中,经主管老师同意后从主管老师处取得预支款项,购买物品需有主席或分会书记与背面签字。
(三)活动中急需物品采购方面:各部门活动中如需购买额外物品,数额较小,可先购买,开具发票,后经申请进行报销,如数额较大需经老师同意后再决定。
(四)具体财务制度参照《运城学院政法系团总支学生分会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考核制度
(一)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工作都必须从考核者的实际出发,不能违背事实
(2)民主公开原则:在考核中要认真听取广泛意见,确保考核结果全面准确,考核结果要在全体会议上公布
(二)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有一定基础分,按本制度规定,根据各人工作情况进行扣分或加分,并以此作为对学生会各成员任免、奖罚的参考依据;
(三)学生会考核工作主要由主管老师、学生分会主席、书记共同完成。
(四)具体考核内容参照《运城学院政法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凡为运城学院政法系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对团组织、学生会提出建议或意见的权利;
(三)享有竞选参加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的权利;
(四)有权通过各种正规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和本会干部及工作提出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五)会员在学习和生活中有困难时有权向本会及本会干部提出请求帮助
(六)享有上级领导单位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学生会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运城学院政法系团总支学生分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过指导老师、学生分会主席和学生会书记商讨后可以进行修改,学生会其他纲领性文件都要在充分领悟本章程精神下进行;
第十八条 若本条例与上级学生会组织的规定相冲突,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