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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即土地所有权通过国家用的方式从集体转移到国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二是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为农业集约化经营提供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在农户之间、农户和企业之间进行的,以获取更高的效益为目的的一定期限的转让行为.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就是指在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框架下,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农业生产大户、农村经济组织或龙头企业,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的一种特定经济行为
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变革:第一次是1945-1952年的土改,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彻底的土地改革。它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以土地的农民所有取代地主所有制,是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从根本上瓦解了几千年来剥削农民的生产关系,实现了从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到太平天国等历代农民运动中广大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它明确规定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拥有对土地的买卖、转让、赠与、租赁等权利。通过土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促进建国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第二阶段是1953年-1978年,通过先合作化后人民公社,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制。出于大规模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和土改后出现的土地集中和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要求对土地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年起,国家先后下发文件,釆取渐进方式,通过先互助组,再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最后人民公社等形式逐步引导农民走上合作化道路。并逐步废除土地的私有制,将土地的所有权从农民手中转移为集体所有,并最终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阶段推行的人民公社制,通过以农补工的方式为发展工业提供支持,为工业化、现代化奠定了基础。但这一过程中忽视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度强调绝对公平,片面追求生产关系的拔高,与经济发展规律不符。同时,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广大农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第三次是1979年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次改革的序幕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拉幵。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人民公社制度下引发制度创新可以说具有必然性。年小岗村在全国率先实行包干到户,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进行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则归农户,并按家庭人口数量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同时撤销合作社,国家对农业生产耕作进行统一管理,而是由农民自主进行生产决策并自负盈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农民在上缴规定数额的粮食后,剩余产品归农民自由支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成功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并成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出我国农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土地的细碎化将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流转制度的提出,正是缘于现有的基本制度与经济现实之间的偏差所导致的不适应性
三、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制度供给与政府作为 1.农业技术和公共产品的供给
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进行规模化生产,必须引入新的生产要素,才能使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解除,使土地流转的效益显现。这些新的生产要素包括农业技术、农业水利设施、现代化的物流信息体系等。
(1)广泛推广先进种植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切实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土地流转后的规模和效益经营,离不开农业科技的支持。各类农科所应注重对土地流转大户的科技重点支持,将新种植技术和农业新产品送到田间地头,积极帮助他们发展高效农业。同时,政府要实行诱致性变迁,对流转大户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从而提高土地流转后农业价值的增值。如果针对种粮大户进行技术推广将会取得双方满意的效果。当然,土地流转后的农业大户、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也应该积极主动地聘请种植能手,提高土地产出。(2)发展信息化、网络化,建立现代农业物流体系。比如,建立网络化的农产品物流的“绿色通道” ,以农产品深加工、储运、销售为突破口,充分挖掘资源,降低物流成本和农产品耗损,提高服务水平,发展专业的农业物流服务组织,依托完善的物流信息网络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土地流转后的种田大户、各类农业经济组织享受到专业化的服务,并使农业产业链实现“用得好,产得出,卖得掉”的完整衔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经济腾飞。
(3)全面建立农业保险机制,为推进土地流转保驾护航。农业生长周期较长,受自然因素制约较大,这必然对现代农业所要求的高投入、高产出带来风险。当前,农民保险意识日益增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但由于商业保险高风险高保费的原则,又导致低收入的农户买不起农业保险,因而,需要对此加以扶持。2.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与吸纳农民就业
农村土地流转要和劳动力的流动结合起来。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劳动力的迁移带动的土地流转;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带动劳动力转移。如果劳动力不流动,就会大大影响土地流转的效果,甚至使已有的土地流转中断。这些年政府一直在鼓励创建和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但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后,被迫在城乡之间迁徙,在城市得不到身份和权利的保障,因而在农村不肯放弃土地,所以土地也就不能真正地流转起来。这表明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力度还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农村产业结构升级来带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将不失为一种替代方案。这就是土地流转与就业创造问题。如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引入工业资本和龙头企业,或者是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在土地流转之后能够拉长农业生产链条,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并增加农民收入,那么土地流转就能够顺利地实施。所以,从这一角度理解,土地流转的关键不在于土地的集中,而在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3.农民的基本保障与收益分享
目前,虽然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增多,但外出打工的农民并没有制度化地融入城市生活,基本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使得他们不可能彻底脱离与土地的关系。所以,他们倾向于以代耕和转包为主的短期流转模式。一般情况下,双方以口头的方式达成协议,大都限于一个村庄范围内,在国家土地政策不发生明显变化的前提下,以熟人社会的一套行为规则保证土地协议的被执行。在他们看来,小农式的农业生产不能产生太多的利润,但却能够为农户提供底线的保证。而当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农户必须直接面对市场的不确定性,生存的风险系数加大。即使有可能获得土地流转所产生的利润,他们也必须为自己的将来和退路考虑(郭亮,2009)。所以,要想真正推动土地流转,必须解决好土地保障功能的替代问题。土地流转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必须解决如下一些问题: 1.必须高度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就是说,转包土地所有的费用必须满足农民的日常生活,必须大于或者不低于农民耕种所获得的收入;同时,在土地转包出去之后,能够找到非农就业工作,或者从转出的土地中得到部分“红利”收入,才能促使农民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协议应尽可能完整和有前瞻性。一个清晰的土地流转协议对农民和承包商来说都非常重要,既可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又可以对承包商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使双方达到满意。这就要求乡村两级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发挥好其中介功能,尤其是保护好弱势一方农民的利益。
2.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其必然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撬动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
变,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化转移是其必然结果。如果土地流转能够取得理想的经济社会效益,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解决养老问题,而且还能够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土地流转将会进入良性循环。如果土地流转仅仅使得承包商获得收益,使政府增加了税收,而农民的收入状况没有明显的改变,即使土地流转能够启动,也不能进入良性的循环状态,达到发展现代农业和城市化健康发展的目的。
3.以产业链驱动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土地大规模流转只有农业收益大幅增加,才能导致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农业产业价值链的驱动是提高农业收益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农业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在产业链的延伸上要么是“短链” ,要么是“断链” ,无法形成价值链的攀升。而这其中的原因又在于,或者是缺少资本启动和市场开拓,或者是缺少信息而无法组成纵向的产销一体化。可以说,土地流转不在土地流转本身,而在于土地流转所需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在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中,主要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心是如何将工业资本引入农业产业,如何健康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化组织,进而驱动农业产业价值链的攀升。
4.必须高度重视第一产业的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第一产业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产业附加值较低,不利于农民致富,这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地方政府很容易忽视第一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粮食生产。而粮食生产在我国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所以,土地流转不能影响到粮食安全。因此,在对承包商或种粮大户进行土地流转时,还必须加以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首先,土地是否被用于粮食生产;其次,流转的土地是否得到了更为有效地利用,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否造成了外部不经济,比如环境污染,土地的利用情况是否和当地的生产环境、生活环境相适宜.土地流转的七种方式: 一是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于代耕人通常是土地承包人的父母、兄弟或者其他亲戚朋友,请人代耕只是口头打个招呼,因此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让。三是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同其他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是土地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微调。该种调整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五是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联合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条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入股应在承包户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工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六是反租倒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七是托管。是指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