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_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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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在原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系应调整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负责2013-2014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系9月20日前把本单位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调整纸质文件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09月27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向工作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

4、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按在校学生数25%比例确定。

6、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系审核讨论通过后,于09月27日前将《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纸质稿并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电子和纸质稿报学工楼209叶修亮汇总审核。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一般困难(一档)按贫困生25%、困难按贫困生(二档)50%、特殊困难按贫困生(三档)25%报审。

1.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400元/月。

2.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3.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孤儿或“事实孤儿”;(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5)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6)家庭遭受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7)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7)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五、说明:

1、二本和高职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作为贫困生档案,每学年开学初重新认定更新,本学年学生资助以更新后的贫困生档案为主要依据。

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贫困生认定确定后,个别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作出相应调整,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3、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作好已受助贫困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以便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从而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生活水平。

4、每学期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有条件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学生对经济困难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3年9月09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注:1.单亲指一方去世; 2.离异家庭注明对方抚养情况;3.孤儿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4.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5.残疾及重病家庭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2.父母亲有工作单位的,必须附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及联系方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表

附件2: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所在学系(部):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表

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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