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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提醒的办法
(2017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普通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进行廉政提醒。
第三条 廉政提醒坚持党工委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帮助提醒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及时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
第四条 实行廉政重点提醒。主要针对行为有: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及党工委、管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所在地区或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在年度政风行风民主评议中排名末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
审计结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限期进行整改。廉政提醒后协同审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 实行述职述廉后廉政专门提醒。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对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准收送礼金有价证卡和支付凭证规定、执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方面民主测评较差的,在进行书面反馈的同时,与其对某个存在的问题专门进行提醒,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摆,积极纠正,进一步转变作风,严格自律,努力做好工作,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 实行廉政提醒备案制度。班子成员由班子主要领导开展廉政提醒;各部门负责人由班子主要领导开展廉政提醒,或委托分管该部门的班子成员开展;其他人员由分管班子成员开展廉政提醒,或委托其所在党支部的负责人开展。廉政提醒时,原则上按照“一对一”原则进行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提醒记录表》,由提醒对象核实签字后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安排专职人员参加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形成廉政提醒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领导干部廉洁状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教育警示干部;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室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