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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鲁政发[1995]101号
为加快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三步走”战略目标,必须抓住有利时机,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大力发展建筑业,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树立建筑业是主要支柱产业的战略思想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和先导性产业,担负着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提供物质基础的建设任务。建筑业总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较大比重,具有广阔的市场,能够容纳大量社会劳动力,带动众多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积累,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较快,显示了巨大发展潜力。加快发展建筑业,把建筑业发展为主要支柱产业,是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建筑业还面临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建筑市场的发育还不够健全,大中型建筑企业经营机制不活,企业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落后,行业整体素质和工程质量水平不高,社会负担过重等等,严重影响建筑业的振兴和发展。必须牢固树立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战略思想。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全省建筑业有一个大的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发展建筑业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建筑业的指示,坚持改革兴业、市场兴业、质量兴业、科技兴业、管理兴业、输出兴业,建立和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以搞活大中型企业为中心,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把建筑业建成对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支柱产业。
发展目标是,到200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90亿元,增加值38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实现利税109亿元,从业人数占全省社会从业人员的8%;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2万人,完成签约10亿美元;交付使用的建筑产品全部合格,优良品率达到40%以上,工程质量在全国各省市中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业队伍、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
二、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增强建筑业发展的内在活力 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把改革作为建筑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产业整体素质。
把搞活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作为建筑业改革的重点,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的骨干作用。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现有建筑企业进行组织形式的改革。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要逐步实行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少数集团性的企业可以取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形成以资产联结为纽带的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县属以下集体建筑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凡是有利于发挥存量资产效益,增强企业生机和活力的组织制度和经营方式均可采用。在改革过程中,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建筑企业,可以试破产,以利资产流动和产权重组。
大力推进和深化以项目管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内部改革。大中型建筑企业,要走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的路子,向管理型、技术智力密集型发展。要精干领导层,强化管理层和劳务层,减少经营层次,划小核算单位,以项目管理为中心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和重组,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认真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强化财务约束和审计监督,压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开支,降低各项管理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努力消除帐物不符、成本不实、虚盈实亏等问题。优化积累机制,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建筑企业要大力拓展多元化经营。要充分发挥现有人才、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经营领域、经营结构和经营方式。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发展工程咨询、房地产和其他第三产业。建筑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改革。积极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形成在政府宏观指导下以市场形成造价为主的价格机制。当前,要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的测算、发布和调整。
改革工程预算定额管理,逐步实行量价分离。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消耗量,按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全省统一制定基础定额;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的价格由市地、县根据社会价格指数,及时进行制定和调整。逐步改变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取费的做法,所有建筑企业一律按承担工程的类别取费。根据各类工程的难易程度、风险大小、投资来源,逐步实行差别利润率,使建筑业的利润水平逐步接近社会平均利润水平。
根据建筑业队伍流动性大、老企业包袱过重的实际,要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业管理机构缴纳,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社会统筹的补充。
三、实施集团化战略,形成我省建筑业整体优势。支持以产权关系和专业化协作关系为纽带的各类建设企业集团的发展。省里重点抓3-5个集团,每市地重点抓1-2个集团,争取在二三年内培养出3-4年产值过10亿元,利税过5000万元的建设集团;到2000年,培养出2-3个年产值过20亿元,利税过亿元的骨干建设集团。合理调整全省建筑企业结构,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施工承包企业为主体,以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国有、集体、乡镇建筑企业共同发展,大中小型建筑企业数量比例合理,总包与分包企业关系协调的产业格局。
大力推进建筑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装备水平。建筑企业的技术装备费、机械折旧费、技术进步基金要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到2000年,建筑企业设备新度系数要有明显提高。要有计划地组建一批施工设备租赁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机械设备的承租服务。
进一步拓展国外和省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发展开放型建筑经济。要积极为建筑企业争取对外经营权,到2000年,全省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要创造条件争取取得对外经营权。现有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要积极推行授权代营制。承包国外工程需要提供担保的,银行要根据企业情况,在外汇资金贷款方面给予支持,并积极承办对外担保业务。大中型建筑企业要搞好出省施工,积极带领乡镇队伍走出去,成建制联合承包。各级政府要努力为外出施工企业创造便利条件,在缴费减免和解决后顾之忧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出省队伍较多、市场前景好的地方,省、市地可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
四、加快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 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企业管理要从粗放经营型向集约经营型转变。所有建筑企业都要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推进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应用。产业发展从生产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所有企业都要树立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观念,把提高质量和效益放在突出地位,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要从单一的劳务密集型向劳务与技术结合型或智力密集型转变。重视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强建筑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促进建筑构配件、制品、设备和半成品适度规模的专业化、社会化生产;重点发展商品混凝土、模板脚手技术、高效钢钢筋和高强混凝土以及高级装饰、防水技术。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合理组织施工,逐步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加快工程勘察、设计的现代化步伐,推行计算机辅助设计,提高勘察设计的水平和效率。
积极发展建筑教育、培训。建筑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专、技术学校等,要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调整学科结构,拓宽专业范围,扩大培养规模,使之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办学方针,鼓励和支持社会与学校、企业与学校联合办学,更多地为建筑业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业务人才。建立专门培训基地,抓好企业现职人员的培训。重点搞好工程项目经营人员和对外工程急需的投标报价、预算编制、国际工程财会等人员的培训,尽快改变建筑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人才不足的状况。
五、强化行业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要认真搞好建筑业全行业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加强对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的统一管理,健全行业检查、监督和协调、服务体系。工程质量要逐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所有竣工工程,必须严格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政策。对各类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加强管理。对各类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工程的建设质量,要严格按规定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
六、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体系,为建筑企业竞争创造平等环境
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积极发展完善建筑劳务市场、设备租赁市场、建筑技术市场和材料市场等。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各类工程的承发包,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完善评标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国家和省定重点工程、大中型公共工程,一般采用总承包方式建设,按工程项目发包,一个工程项目确需几个企业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并由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负全面责任,不得层层转包。坚决制止工程承发包的各种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取缔各种非法中介、索取回扣、倒手转包等行为。严格控制进入市场的建筑队伍规模,从严审批新组建建筑、安装、市政、建筑装饰等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切实加强省外进鲁设计和施工队伍的管理。二(乙)级资质(含)以下队伍不得进入大中城市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任务。省外队伍进入我省大中城市承揽工程可收取适当的管理费。收取办法和标准,由省建委商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帮助建筑企业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属于地方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拖欠应当在地方预算中做出计划、拨足偿还,也可由政府以其他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属于企业拖欠的,经双方协调或有关方面仲裁,可将债权转为股权、产权。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在3个月内结算,小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在1个月内结算。结算审查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借故拖延结算。
七、加强对建筑业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计划、财税、金融、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建筑业是主要支柱产业的意识,关心和支持建筑业的发展,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建筑业的行业规则、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要加强指导,支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对建筑业实行统一管理。努力建立与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大力支持和帮助建筑业克服困难,加快发展。继续在县一级开展创建“建筑之乡”活动,在企业开展创建“建筑企业50强”活动,动员全省上下大办建筑业,带动其他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全省经济活力,为早日实现富民兴鲁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