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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各方职责)
(七)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
(八)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第八条(简化招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简化招标措施: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主要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
(二)直接抽签定标。主要适用于单项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批量招标。主要适用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
(四)预选招标。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招标,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预选企业,并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预选企业中确定后续具体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五)其他法定的简化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第九条(资格预审)
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第十一条(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时限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持续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
(一)采用投标报名方式招标的,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不得少于5日。
(二)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六)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中长距离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七)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八)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业绩设定)
建设工程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臵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二)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其中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50%,技术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招标人需要超出本规定设臵其他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并经专家论证同意。
第十八条(报名不足)
投标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投标人数量不足导致重新发布公告的项目,招标公告重新发布后,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将上述情况在公共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发改、审计、监察、住建部门备案直接发包。
第十九条(禁止投标)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
(三)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劳动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
(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上述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条(选择禁止投标)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二)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等情形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10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公布招标控制价内容:
(一)直接抽签发包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二)其他施工招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暂估价编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臵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不少于3个品牌进行选择。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用的品牌、厂家或者质量等级。
第二十八条(暂估价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或者结算原则。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不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并作好记录。投标人自愿参加开标会,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建造师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拒收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三)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资格后审淘汰部分投标人)
对于采取资格后审且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的,招标人应当采用价格法、抽签法等方法淘汰部分投标人,但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9至12名。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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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八条(重新评标)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换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审结论,保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重新计算评标结果。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实质性结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第三十九条(定标)
建设工程评标完成前,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三名候选投标人,对这三名候选投标人不排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候选投标人中确定一名为中标人,对决策的程序和内容形成档案装订在项目招投标档案中。
第四十条(定标原则)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评委会推荐的3名投标人中,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也可以在招件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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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七)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标且在两个以上项目中标的。
(八)死亡的。
因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
第四十五条(履约评价)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县市(园区)住建局,并在州住建局备案。
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班子、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事项,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中标人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监督)
各县市(园区)相关监督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县市监督部门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市监督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决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八条(投诉处理)
县市住建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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