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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全部程序公开、公正、安全。帮扶范围界定准确,帮扶对象公开透明。
2、及时、有效原则。在党员最困难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帮助党员渡过生活难关。
三、基金用途
生活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是为体现组织关怀,提高党组织凝聚力、创造力和号召力而设立的党内互助性、公益性和非盈利性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党内慰问活动,对生活困难党员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四、基金来源
“帮扶基金”采取“党费提一点、上级支持一点、党员捐一点”的办法筹集。
1、党费支持。机关工委每年从党费中支持1—2万元。
2、上级支持。将盟委组织部每年下拨党费纳入帮扶基金。
3、党员捐赠。各级党组织每年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一次捐助活动,并将捐款于每年5月底前上缴机关工委,纳入帮扶基金。
五、帮扶范围
1、因患病住院、伤残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党员;
3、家庭年人均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的党员;
4、其他需要帮扶的党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纳入基金帮扶范围: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参与赌博、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的;
(4)经组织认定的其它不适合申请“帮扶基金”的。
六、基金发放
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本单位生活困难党员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及时收集党员困难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生活困难党员电子信息库,内容包括:困难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等。电子信息库由各级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实上报一次,作为困难党员帮扶的依据。
“帮扶基金”的发放主要采取发放慰问金和临时救助两种形式。
1、发放慰问金。每年12月底前,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本单位生活困难党员的情况,确定慰问对象,经一定范围公示后,填写《生活困难党员帮扶救助申请表》,报机关工委审核。经审核后,组织开展慰问活动并将帮扶款项送到生活困难党员本人手中。
2、临时救助。对因大病、子女上学、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提供及时救助。救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需临时救助的党员,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经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帮扶资金发放到党员手中。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机关工委根据当年度基金筹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帮扶党员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规范管理、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
2、“帮扶基金”设立独立的基金帐户,专帐专户储存,单独核算,明确专人管理。
3、“帮扶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坚持公开透明,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广泛接受党员、党组织和全社会监督。机关工委每年在工作总结和召开工作会议时报告“帮扶基金”使用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4、“帮扶基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向单位或个人借贷,严禁用于党员帮扶以外的任何开支。在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在“帮扶基金”中列支。
5、专款专用,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挪用、挤占或截留“帮扶基金”的现象。机关工委将对帮扶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帮扶对象弄虚作假、将资金用于不正当消费等行为,要追回“帮扶基金”并取消帮扶资格,同时根据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八、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组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对生活困难党员进行帮扶的重要意义,切实树立为党员服务的意识,扎实做好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帮扶工作。
2、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发放捐款倡议书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困难党员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对困难党员实施帮扶是体现党的关怀和温暖的具体行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关爱、帮扶困难党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党内和谐氛围。
3、合理帮扶,健全机制。利用“帮扶基金”开展关心帮助党员工作,要做到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生活问题相结合,精神激励与物质支持相结合,加强管理监督与关心帮助党员相结合。要坚持因人帮扶,既要给予生活困难党员物质资助,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又要给予精神上的关心和支持,有条件的要积极帮助他们实现自主脱贫。要经常了解党员的生活现状,及时跟踪掌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每一名党员在生活困难时都能得到相应的帮扶,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成为基层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在对生活困难党员进行物质帮扶的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使他们生活上有依靠,思想上有追求,工作上有作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尽自己所能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