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一、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中英文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 of law;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译文: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日本《宪法》
浅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2世纪的英国的普通法。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规定,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不得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至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最终通过立法确认下来,并在此后的时间里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又被称为不得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它自出现后因其自身独特的人权保护价值而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认可,成为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之一。该原则的确立和保障实施,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在面临控制犯罪与保障人
权以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互冲突时的价值取舍,也直观的展现了一个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状况和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内涵
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定义,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要求政府在没有被告人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的情况下证明其犯罪,尽管该特权仅仅保护言词证据而不是诸如笔迹和指纹等物证。任何违背其意愿被传唤到证人席的证人都可以求助于这一权利,无论是在审判程序、大陪审团听证程序中,还是在调查前的程序中,但当证人自愿作证时该特权则被放弃。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具体来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身体或精神强迫方式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其内涵具体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迫自证其罪的方式。我个人认为,无论强迫的方式如何,都可以归纳为物理强制和精神强制,即通过折磨人的肉体或者精神迫使人就范。
洲人权公约》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判例解释为包括沉默权,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仅为供述自愿性原则,从中不能引出沉默权。
2.德国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德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