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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梅中学学生安全责任告知书
第一条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共同责任主体,各自依法履行职责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对学生承担民法上规定的监护职责。
第三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四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
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六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七条学生之间或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学校进行协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老师的批评教育后(无讽刺、打击、挖苦语言和体罚、变相体罚现象),因心理不健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告知书自2014年3月生效。一经签字,即为认可。
学生家长签字:
学生 签 字:
班 主 任签字:
新化县上梅中学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