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_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43: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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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修订稿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骨干教师、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统称骨干教师,下同)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学研究机构的骨干教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并在教育、教学或者教研岗位上发挥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或者教研员。

第四条 【培养选拔总体要求】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应当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着眼长远需要,建立骨干教师培养选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第五条【分类】本市骨干教师分为市级骨干教师、县级骨干教师、校级骨干教师三个级别。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六条【选拔】选拔骨干教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逐级推荐、择优认定的程序选拔。上一级别的骨干教师原则上从下一级别骨干教师中产生。

(二)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和专兼职教研员选拔。兼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教师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应当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三)市、县(市)区、学校骨干教师每届选拔的数量占本市、本县(市)区、本学校专任教师(教研员)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4%、10%、20%。

第七条【基本条件】市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历和教师资格合格。

(二)教龄满6年。

(三)热爱教育事业,师德良好,工作表现优秀。

(四)具有中学一级教师(讲师、小学高级教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被选拔为县级骨干教师满一届。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参加选拔的,还应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在相应的市级以上专业团体中取得专业认证。

(五)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农村学校教师可适当放宽)。

(六)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效果好,近3年内上过县级以上公开课。

(七)参与县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教学论文或获得市级以上教育科研奖励。

(八)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其中,没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城镇学校教师还应当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县级、校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分别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

第八条【认定程序】市级骨干教师由学校、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逐级推荐,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后认定。县级、校级骨干教师分别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评审、认定,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发证】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骨干教师证书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认定单位发放。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职责】市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通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搭建的工作平台,主持或参与名师工作室的工作,建立个人教育教学博客,及时上传教育教学心得或经验总结供教师浏览。

(三)在指导年轻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2名以上年轻教师。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听课、评课、教研指导活动。

(四)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研部门确定的教研课题,主持或参与各级教育科研课题,切实解决教师在教育改革与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管理期内主持或参与至少1个县级以上课题研究。

(五)在继续教育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自觉进行在岗学习进修。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前沿信息,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积极承担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的教学辅导任务。

(六)在对外交流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交流、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

县级、校级骨干教师的职责分别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确定。

第十一条【待遇】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二条【待遇】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教师职务,在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待遇】教研部门优先吸纳骨干教师为学科中心组成员或名师工作室成员。第十四条【待遇】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可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育科研和教学指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标准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四章 培训和使用

第十五条【培训制度】实行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骨干教师成长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研修。

优先选送骨干教师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为晋升高一级骨干教师创造条件。学校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培训组织】培训机构要制订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培训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定并完善考核办法,保障培训质量,逐步实现培训的信息化管理。骨干教师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授权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使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根据骨干教师的特长,安排他们开展示范教学、学术讲座、课题研究等活动。第二十条 【使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送教和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开展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农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体制】实行骨干教师分级管理制度。市级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协助;县级骨干教师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学校协助;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态管理】各级骨干教师均实行动态管理,每届管理期为3年;期满可参加下一届骨干教师选拔。

第二十三条【联系制度】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听取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沟通机制】建立骨干教师工作沟通机制。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及管理情况;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本地区、本学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五条【考核制度】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骨干教师每年进行一次学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学校应当加强骨干教师日常考核,建立骨干教师管理档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骨干教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七条【终止资格】骨干教师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选拔认定权限,取消或者终止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终止相应待遇:

(一)在骨干教师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师德表现不良的;

(三)年度专项考核不合格的;

(四)管理期内离开本市教育系统的;

(五)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或者终止骨干教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适用】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和特级教师的选拔和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合教〔201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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