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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范围内新认定的技术中心和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高新区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 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全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要有制度作保障,有利于技术人才能力的发挥及技术成果的转化。技术中心的建设应紧紧围绕市场的需求,对市场的信息做出快速响应,为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作用,使企业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 太原高新区区级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二次,认定范围为太原高新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企业对照区级技术中心的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随时受理。上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下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第七条 高新区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税务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高新区科技发展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发布当年区级技术中心认定指南;
(二)受理区级技术中心申报;
(三)组织区级技术中心认定;
(四)指导区级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五)制定区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六)公布区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七)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 申请认定区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处领域为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不断加大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投入,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在申请认定区级技术中心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区级技术中心:
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发展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区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果及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太原国家高新区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名单,并以公文形式发布,同时在高新区网站上公布。第十一条 区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销资格。
第三章评价
第十二条 区级技术中心评价:
(一)对已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和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依据《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二)当年通过区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十三条 区级技术中心的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上半年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于次年5月30日前上报评价材料;下半年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于次年10月30日前上报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材料、数据的初审与评价:区科技发展局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三)评价结果确认:区科技发展局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年评价得分低于70分;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年度评价得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给予警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区级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企业自行放弃区级技术中心资格的;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区科技发展局负责区级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技术中心工作会,对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区级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材料的数据和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得申请区级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区级技术中心的撤销资格。第十七条 被撤销区级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第十八条 区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报区科技发展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经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建设引导资金支持。第二十条 对评价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区级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和支持:
(一)对申报的项目给予审核优先和资金支持;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优先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一条 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三)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须先立项,并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并同研发机构的编制情况、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项目立项文件,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所用设备、仪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由技术中心用于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宏观政策导向,区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评价指标会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3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