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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
第一条 劳动纪律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情节严重的,待岗,撤职处罚。
(一)工作中擅离职守、推诿扯皮或消极怠工的;
(二)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三)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制休假和亲缘关系回避制度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因公外事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的。
第二条 违反规定,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达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至开除处罚。
(一)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介绍机构、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
(三)借行社名义或利用行社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的;
(四)利用行社员工或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或借用客户的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的;
(五)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
(六)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的;
(七)利用或允许他人在本行社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第四条 员工行为排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工作人员行为排查和报告制度,或未按规定排查、排查不及时的;
(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排查发现重大问题之后,未按规定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四)未建立排查台帐,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安排专人跟踪整改的。
第五条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罚。
(一)贷款炒股、参与风险投资,大额购买彩票等行为的;
(二)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向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借款,或违规经商、搭股、合伙办企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罚。
(一)参与黄、赌、毒、非法集资、非法组织等活动的;
(二)违规造成经济犯罪案件的;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