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稿(10级3)_经济法讲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41: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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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次课 3学时

教学重点: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教学难点:无

教学内容: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是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 1.概念:略 2.特征

(1)合同法属于私法(2)合同法是自治法

(3)合同法是财产(商品)交易的规则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外,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由当事人选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三类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其它原则:在公司法等都曾见过

二、合同的分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其它分类(见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的相对性

(一)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二)内容的相对性:约定不及于他人

(三)责任的相对性:不及于第三人

(四)例外:债的保全,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分包及联运中的连带责任371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内容要具体、明确

(2)对方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4.要约的撤回:先于要约到达可撤回。采用电子系统的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5.要约的撤销。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不可撤销。但可撤回,前提是在受要约人承诺前 收到撤回的通知。注意有例外撤销的情形,372 6.要约的失效:略,372

(二)承诺

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发出的(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到达要约人(3)内容是同意,允许非实质性变更 2.承诺期限的计算

(1)信函、电报等:要约发出开始(2)电话、传真等:要约到达开始

(3)未规定承诺期限:对话要约需要立即答复。除另有约定,未答复视为拒绝。非对话要约,为合理期限

3.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注意例外,如另有约定或依交易习惯 4.承诺的撤回:先于承诺达到要约人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问题 5.承诺的迟延:视为新要约。约人可以不答复

承诺的迟到: 如果要约人不明确表示反对,则承诺有效 实践中两者有时不好区别,建议最好回复同意或不同意 6.承诺的内容

(1)原则上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2)非实质性变更的,如果要约人不明确表示反对,视为有效(3)有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人无须表示即为拒绝(4)实质性变更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3)采用合同书面可以约定,下列约定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格式条款(合同、标准条款或合同)1.单方面订预先拟定的标准条款 2.提供方对限制性条款有提示义务

3.有争议时按通常理解解释或,做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4.免责或无效条款通常无效(与法律不一致时

四、免责条款

可以约定,下列约定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

因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违约责任)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前置的结果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略

一、合同的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节的内容,相同。再看此内容时会感觉轻松许多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补充约定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法律规定376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1.可以这样约定,但第三人不是当事人

2.当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直接追究第三人责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1.中止:暂停,注意恢复条件

2.提前:债权人可拒绝,不造成损害除外 3.部分:债权人可拒绝,不造成损害除外 4.提存:存放在法定机构,视为履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双方都有履行义务而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的,应同时履行 2.任何一方都依此有权拒绝先履行的要求,可以主张同时履行的权利

三、先履行抗辩权

1.双方都有履行义务,但已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的,后履行一方无义务先履行 2.后履行一方依此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先履行要求,而主张对方先履行

四、不安抗辩权

1.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对方存在法定事项可能违约时,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但要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作出切实承诺的应恢复履行

这些法定事项是:.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五、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含义

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权利,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债权实现,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5.以债务人的名义起诉

(三)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略

(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略

六、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有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有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是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故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一般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30%为标准

(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略

(四)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略

(五)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略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一)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从属主合同

2.补充性:主债务不履行时予以补充。通常不替代履行,仅以价值补偿

(二)担保方式:略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略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略

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由第三人提供的非实物形式的书面担保形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 2.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如果为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时,保证人在其上签字或盖章方为成立 如果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其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人:有资格要求,类似抵押383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需明示,后者可约定或未明示的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后者为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同抵押 2.其它:略

(五)保证人的追偿权:略

相当于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1.预交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形式

2.可以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 法律未强制规定,可自行选择约定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1.定金交付生效,不交无效力

2.定金法则(效力):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回答问题,注会经济法考试试题讲解留给下次课

第11次课 3学时

教学重点: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技术合同 教学难点:无

教学内容: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2)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指内容变更 1.原则:协商一致

2.需要批准生效的合同,经批准变更才生效3.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变更后只对未履行部分有效

二、债权转让主体变更

1.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转让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2.禁止转让的情形:可约定或依法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

三、债务承担

1.并存债务:有担保的债务转移时,担保不完全转移仍然对原债务人有效 2.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这一转移的债务,此不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全部转移

2.同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债务承担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二、清偿

三、解除

四、抵销

五、提存

六、免除与混同 略

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1.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3.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

二、违约形态(一般不这样分类)

1.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的提前表明不履行合同,又分明示、默示两种(1)预期违约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要经催告后才能解除合同(2)另一方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2.届期违约: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1)如系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订立时的预期)可解除合同(2)否则不能直接解除,只能要求继续履行(3)要求履行后仍然不履行的才可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首选,但实践中很少采用

2.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3.损害赔偿:任何情况下均可主张(1)赔偿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

(2)支付违约金:依约定,依损失程度可变更(30%,但不得低于实际损失)(3)支付定金:只要违约即支付,与损失无关(与违约金不得同时并用)

四、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但不必然免责

2.条件

(1)要及时通知、提供不可抗力证明(2)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责任: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

(1)情势变更:合同可以履行,但由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坚持合同履行不公平或不能达到目的由法官依公平原则裁决确定

(2)首选变更合同,其次才是解除合同

本次课注会考试题介绍,并将案例发至学生,提前预习。

单09-1.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O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 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解析】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单10-2.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D 解析: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所以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而合同法又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答案是D 单10-3.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子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反环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D 【参考答案】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甲拒绝接受“宝珠”,则没有达成“赠与宝珠”的合同;而且也没有交付赠与物,所以宝珠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甲也无权要求乙转移所有权

单10-4.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乙是在形式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乙应当返还手表D 【参考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选项AB不对。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是两个自然人,所以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不能行使留置权

单10-5.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A 【参考答案】本题考核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1-6.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P325)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读,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均不还

【答案】A。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在选项BC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不合法;在选项D中,债务未届清偿期。

11-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濒于破产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买受人乙公司(给钱的人没破产,甲公司您急啥?)甲公司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按时送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P336)

11-8.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货款未付。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协议,约定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该笔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承担。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债务承担协议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乙公司同意才能生效。

B.通知乙公司即可生效。

C.直接生效

D.直接生效,且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C。甲公司将其全部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未取得乙公司同意,对乙公司不生效,但是,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不违法,且意思表示一致,在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应当是直接生效的;题目提问的是“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选项C更符合题意。

多10-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收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 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 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同无效

•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 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BC 【参考答案】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则选项B、C正确,选项A错误;本题的情形不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D不选

多10-2.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 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BC 【解析】(1)选项A: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多10-3.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BCD 【解析】(1)选项A: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2)选项BCD: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十二次课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原则上不讲授,略作提示。主要通过案例和练习实现教学目标 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交付标的物。注意交付地点:合同规定或约定不清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或卖方营业地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物或交证。对卖方而言,所有权自交付时开始转移。对买方而言,付款并不意味着接受。此需要与风险和检验相联系

标的物的风险分担:重要问题。有详细规定,请自己看

原则上是风险随着所有权转移。但在特定情况下风险先于所有权转移 4.标的物检验:复杂问题

所有权转移不影响检验权的行使。除非有相反的规定,买方的检验权不可剥夺 检验不合格可以退货或要求赔偿损失,但及时检验和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5.价款支付。价款支付并不意味着接受标的物

付款地点不明的,在卖方营业地。付款时间不明的,收到货物时支付

采用信用证支付的安全性

(二)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中一期价款未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的,卖方有权要求支付余下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2.凭样品买卖合同。质量标准以样品为准,则样品必须当面封存。但样品必须符合通常的标准,样品若有瑕疵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3.试用买卖合同。需要明确试用期。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地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而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付款或出租出售的视为同意购买

4.招标投标。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需要另签书面合同,合同才成立 5.房屋买卖合同。分为现房和期房买卖 现房相对简单,但要产权明确和登记 期房相对复杂,多为标准合同 一般签约时讨价还价的余地不大

二、赠与合同:略

(一)赠与合同概述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三、借款合同: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1.与银行的借款:依贷款通则规定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3.法人之间的借款受到严格控制

四、租赁合同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

1.所设物权的效力依时间确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事实上的买方,风险承担者 2.承租人:实际使用者,支付租金 3.出卖人:卖方,与承租人无直接关系

可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届满归承租人,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破产财产 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1.承揽方可行使留置权

2.定作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因此给承揽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

1.比较复杂,另外有专门规定

2.施工方对材料负有检验责任,不论谁购买和验收是否合格 3.工程款随进度拨付

4.应留有工程尾款,不能全部支付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略

一、运输合同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除客运合同外,均可行使留置权。除非有相反的约定

三、委托合同:略(委托人名义)

四、行纪合同:略(自己名义)

五、居间合同:略(促成合同成立 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教材419详细列出了有关情形,主要是为了防止技术垄断和对技术秘密的特别保护(二)技术合同的内容(条款)1.技术标准等可以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报酬等可一次总付,分期支付或提成支付或提成附加入门费3.延迟履行经催告30日后可以解除 4.成果归属未约定,出资方所有或按比例(三)职务技术成果

1.是指执行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法人等到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前者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依然属于职务成果后可解除

3.后者指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但约定返还资金或交使用费的或 仅仅是验证性或测试性使用除外

4.职务技术成果归原则上归单位。另有约定除外,或按贡献双方合理分享

二、技术开发合同

1.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发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类

2.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是特殊条款,研发风险导致失败的责任要合理分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除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归研究方(合作为共有),另一方有免费使用权。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除约定外非专利技术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转让需另一方同意或追认

三、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1.专利权转让合同:所有权转让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获批准不返还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使用权转让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使用权转让(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略 1.独占:仅对方实施,自己也不能实施 2.排它:双方可实施,不得许可第三人 3.普通:双方可实施,不限制许可他人 4.分许可:允许对方许可他人实施 包括时间、地点的限制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不承担依咨询成果而决策失败的风险。有约定除外

(二)技术服务合同:解决特定问题,一般是成熟技术的运用,不涉及新技术等的创新(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略 问题及注会经济法考试试题讲解本章注会试题介绍

说明:以往考试中分则的内容较少。08年以前无,09以后开始有,值得重视 多10-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运输合同。下列条款中,有效的有()A.乙公司有轻失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BC B.乙公司运载货物毁损灭无过错的,由甲公司随其损失 C.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 D.因收货人的过错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BC 多10-2.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 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 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BC 【解析】(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2)选项AB: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选项BC正确;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毁损和灭失应该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11-3.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P361~362)

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杈,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

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D。(1)选项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选项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1-4.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2)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P362~363)

案例10-2.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 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一般保证人破产,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继续维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则债权人必 须待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此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相当于免除了其保证责任。所以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 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一般保证人破产,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继续维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则债权人必 须待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此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相当于免除了其保证责任。所以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 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答:在一般保证人破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应当先行提存。(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答: 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保证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 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再以“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计算应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答: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清偿额已经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照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和其他债权人

10-3.2009 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 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 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 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 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 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 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 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 1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分别说明理由 答: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己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 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所问答: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提示:在2008年以前,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不多,0910年明显增加

以上案例应在上一次课提前发给学生。

第14次课 3学时

教学重点:外汇管理法的基本理论,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 教学难点:无教学内容: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

(一)外汇

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的自由兑换是国际趋势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

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

(三)外汇管理的类型

1.严格的外汇管制:发展中国家 2.有限的外汇管理:新兴国家 3.不限制的外汇管理:新兴与发达国家 4.趋势:减少限制

二、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外汇管理立法法律规范 1.1979年前:严格的外汇管理 2.1979-1993:官方汇率与调节汇率 3.1994-2000: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4.2001-由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

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外汇管理机关

1.适用范围: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2.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外汇管理基本原则(以下11版略有变化,该讲稿还未进行更新)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与应急保障制度 2.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3.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4.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5.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二节 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经常项目与经常项目外汇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 在该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经常项目外汇

(二)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规定

1.实行意愿结汇制:外汇可以保留或售给指定金融机构结汇 2.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要审批,但以前述结汇为前提 3.支出需要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要调回国内不得境外截流 2.进口付汇核销制度:防止资本(外汇)变相外逃

3.延期付款登记制度:对汇率波动导致不及时付款行为的防范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凭合同等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 2.支出需提交税务证明

3.部分项目需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四、个人外汇管理

1.个人汇款:当日5万美元以下 2.个人购汇:年度额度为5万美元 3.个人结汇:同上

4.个人账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开设 5.个人外币现钞:5000美元为限 第三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项目及资本项目外汇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资本项目外汇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一般规定 1.收入保留或售结的应当经外管局批准

2.支出应当按规定凭有效单证自有外汇或向汇结机构购汇支付 3.使用按批准用途

三、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办理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5万美元内无需提交凭证。汇出不受限制

外方所得利润纳税 2.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经部务部批准,无限制资本变动收入调回需外管局审核

四、有价证券有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外汇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外资买卖中国境内证券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内资买卖国外证券 3.H股和B股:略(逐步减少或消失)

五、外债管理管理 1.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2.借用外债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

3.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对外商业性借款不能结汇

六、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1.银行等经批准在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它机构需申请批准

3.向境外提供商业性贷款的,需要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第四节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1.即期结售汇业务准入:备案即可

2.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准入:报批后到外管局备案

(二)银行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 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限额管理 2.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

3.银行资本金,利润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管局批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备案 5.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取消和保护

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略

三、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略 以上地二和三参照银行,但更加严格 第五节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和管理浮动区间:每日对美元0.5%,对欧、日、英和港元0.3%上下。现汇买卖价差不超过中间价1%和4%

二、外汇市场管理

(一)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金融非金融企业(二)交易的原则:三公和诚实信用

(三)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略

(四)外汇市场调控:依法 第六节 监管与处罚:略

一、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措施

二、被监管主体及其他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及救济

四、对处罚不服的救济 本章注会考试题介绍

单09-1.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 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B B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需由外汇管理局事先核准

C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在到银行开户前,应持营业执照(或社 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先到外汇管理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B D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B 【解析】B: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11-2.根据外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选项C是境外机构在境外的外汇收支,不选)。境内机构,是指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 年的外国人(选项D是短期旅行,不选),外国驻华外交人员(选项A不选)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P384)

11-3.下列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制度的管理环节中,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的是()。

A.QFIl资格的审定。B.投资额度的审定 C.投资工具的确定 D.持股比例的限制

【答案】B。(1)选项ACD由中国证监会负责;(2)选项B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的还有: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P392)

多10-1.下列各项中,需经审核的有()A中外合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向第三方转让自己所持合营企业股权所得的价款汇出境外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合营企业所得的利润在纳税后汇出境外AD C境内企业为实施其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已获得并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而将外汇汇出境外

D境内企业将其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清算后所得资金汇回境内AD 答案解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因此选项B是不受限制的;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因此选项C是不受限制的多10-2.下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经济往来中,可以外币结算的有()• A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 • B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的货物贸易BCD • C保税监管区内的机构之间的交易

• D保险标的在境内,但通过国际租赁形式实现的南产保险合同的结算BCD 解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机构,之间发生交易的不能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选项A不选;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因此选项B、C正确;另外根据保险公司外汇管理的规定,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因此选项D正确。

多09-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应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ABC B银行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应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 合头寸保持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内ABC C银行应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D对于临时超过本银行综合头寸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之后第三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解析ABC】D: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11-2.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有()。A.境内居民吴某投资B股所得股息

B.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权的价款 C.日本政府向我国地震灾区提供的经济援助 D.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农业项目贷款

【答案】BD。(1)选项A:股息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选项C属于单方面转移或称经常转移(政府转移),属于经常项目。(P387)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

一、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三)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四)实行统一和分级结合的管理体制

(五)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支付结算行为应善意合法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略

四、本章说明:内容不包括票据结算 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概述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

(1)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2)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现在多为电汇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审核印鉴是否一致等后通知收款人收账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未汇出而撤回 2.汇兑的退汇: 已汇出而申请退回

二、托收承付

(一)概述

指根据购销合同,在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托收承付的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收付双方签有购销合同,并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略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略

(六)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原则:略

(七)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略

三、委托收款1.收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和非同城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结算 2.程序较托收承付简单,内容相似 3.看来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太陈旧了

四、银行卡

(一)概述

1.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具有消费信用、转结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银行卡分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类

(二)银行卡的种类

1.信用卡可以透支。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2.借记卡不能透支,先存后消费。借记卡按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三)银行卡的发行主体:略

(四)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1.银行卡的计息标准: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记息办法计付(1)非现金交易60天免息(2)取现相当于短期贷款

A信用卡设置每月最低还款额(10%)。

(A)未按时偿还月最低还额度或超过信用卡月额度的(B)按该未还额度或超额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B贷记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低于交易额的2%(2)其它行业不低于交易额的1%(3)跨行交易收费略高

(五)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略

(六)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程序:略

(七)银行卡的风险管理:略 1.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审查 2.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3.发卡行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

(八)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略

(九)银行卡的销户:略

(十)银行卡的挂失:略

四、电子支付:略

(一)概述

(二)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三)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四)安全控制

(五)差错处理 第三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1.不准套起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无期劫匪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2.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结算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3)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6)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7)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8)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9)不准超额占用联系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10)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二、结算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法律责任 1.自行负责 2.连带责任 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二)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1.银行的责任(1)工作差错责任(2)违反结算规定的责任 2.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略

(三)其他有关责任:略

第四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四)守法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略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四)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五)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

(六)异地存款账户的开立

(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的一致性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的退还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略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略

六、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略

七、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略 回答问题及注会经济法考试试题讲解 本章注会考试题介绍

单10-1.某宾馆办理银行卡转账结算业务,交易金额为10万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该笔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宾馆收取的结算手续费为()A不得低于1 000元 B不得低于2 000元

不得低于3 000元 D不得低于5 000元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本题中是“宾馆”,交易金额是10万,则手续不低于10×2%=0.2万元=2000元

09-2.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A以纸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1年;以磁性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3年 B以纸介质和磁性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均为3年D C以纸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3年;以磁性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5年 D以纸介质和磁性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均为5年D 【解析】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者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11-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可以办理现金支取的是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D.期货交易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A。(1)选项A: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2)选项B: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选项CD: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P434)

多09-1.若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与持卡人无特别约定,发卡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但在特定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况的有()A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B已向持卡人开通了电话查询业务C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持卡人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D已向持卡人开通了网络账户查询业务AC 【解析】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1)已经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者其他交易记录;(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3)已经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多09-2.下列几类账户中,开立时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AD 【解析】核准类账户包括:(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多10-3.下列款项中,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 A纳税退还 B奖金收入

•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D债券投资的本金和收益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11-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贷记卡计息和收费的表述中,错误的有()。A.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用卡时,可全额享受最长不超过60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B.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可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但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支取现金额的20% C.贷记卡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可全额享受最长不超过60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但发卡银行应当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

D.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答案】ABC。(1)选项AC: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待遇;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2)选项B: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P412)

第15次课 3学时 教学重点: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教学难点:无

教学内容: 第十三章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其特点是(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狭义之分

(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略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主体

它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种。基本当事人是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的。非基本当事人是票据发行后通过出发票之外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分别为:

(1)汇票: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2)支票: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3)本票:发票人、受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其它 3.票据种类

(1)汇票:出票人是银行或非银行企业,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支取现金,付款人为另外的银行(2)支票:付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很少异地使用(3)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同时为付款人。同城或异地不限

(二)票据关系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定的金钱

(二)票据关系的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或无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注明代理字样 2.无权代理:由签章人承担责任 3.越权代理:代理人承担部分责任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是一种债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与抗辩 2.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法中规定票据权利是请求权。其中第一次请求权称为付款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称为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 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但一般应给付对价,,其例外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的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丧失

(1)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3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为的一切行为

如时效中断,请求作成拒绝证明,但保全与保全措施不同。后者是申请由法院采取的措施(3)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情形

A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B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止票据 C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E记载有“不得转让”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F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6.票据权利的补救:丧失票据时

(1)挂失支付:通知付款人,同存款

(2)公示催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若在规定时间不申报权利,则宣告无效(3)普通诉讼:寻求法院救济,判决付款人支付

(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事由

以此为由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312、抗辩种类

①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不论持票人或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

①物的抗辩情形:A票据行为不成立:行为瑕疵;B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未到期;C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失效;D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E票据系伪造、变造

②人的抗辩:指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发生在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又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时,则不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此即所谓“恶意抗辩”。

④持票人取得票据是以无代价或以不相当代价时,不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规定。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假冒或虚构出票人。(1)可分为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2)前者属于当然无效行为,后者中若无一个真实签章也当然无效

2.票据的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1)被变造的票据本身是合法有效(2)变造内容是除签章以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更改票据内容

2.被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可追究变造人的相应责任。(1)签章人 签章在变造之前,其不对变造内容负责。(2)签章在变造之后,其应对变造内容负责。(3)无法辨认前后的,视同变造之前签章 第三节 汇 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汇票的概念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特征:除具有票据特征外 1.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

2.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是见票即付;

3.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或受票人)和受款人

(三)汇票的种类

1.以汇票的付款期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以是否记载收款人名号,可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3.以流通区域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4.以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我国为后者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均以签发票据并交付而产生,因此出票又被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效。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和收款人姓名、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记载有效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无票据效力

(三)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承兑后成为汇票上的主债权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付款责任

三、背书

(一)汇票转让与背书

1.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2.票据转让的方式包括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 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于他人的行为。

3.汇票的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 4.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二)背书的形式:项要式行为

1.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前两项是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 2.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附条件或部分背书,此种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的记载的内容:不得转让的字样只对后手有约束力 4.背书时粘贴的使用: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三)背书连续

一是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从背书人手中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

二是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是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上就推定他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他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无条件付款。只要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债务人对付款不承担责任

(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略

(五)法定禁止背书

1.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2.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有效; 3.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是汇票特有的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的行为。持票人必须在承兑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付款人决定承兑的,应当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式在汇票上作成承兑。

3.承兑时间:规定的时间(3日)内承兑 4.接受承兑:在要求承兑的日期上签章

5.承兑格式:在记载的“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上签章,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三)不单纯承兑

承兑以单纯承兑为原则,付款人承兑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只对部分金额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否则均视为拒绝承兑

(四)承兑的效力:付款人到期付款

五、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的一种票据行为。

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

(二)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保证必须记载事项有五项

1.其中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保证无效 2.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于汇票正面,背书人保证的记于背面或粘单上

3.保证为无条件,附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 4.保证人责任:除非汇票记载事项欠缺 5.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连带责任,无先后

6.保证人的追索权:清偿后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包括承兑人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法定期限内提示即应付款。若拒绝可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前手追索 2.支付票款:无条件付款。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上审查

(三)付款的效力

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若付款存在瑕疵则不能解除之

七、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或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在不获得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时间内做成拒绝证明 3.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人、付款人的签章 4.拒绝证明的形式有(1)拒绝证明书:公证(2)退票理由书

(3)承兑人、付款人、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理由、拒绝日期并盖章(4)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它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依法取得相关证明

(5)法院的破产判决等

(6)被责令停止营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2.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 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 第三节 本 票

一、本票的特点

(一)本票的概念

1.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人即为付款人

(二)本票的种类

1.记名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 2.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 3.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

4.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为银行本票、指记名式、即期银行本票

二、出票

1.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姓名;(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见票付款但持票人提示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四、对汇票相关规定的引用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为可适用汇票的规定 第四节 支 票

一、支票的特点

(一)支票的概念

1.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同汇票有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

(二)支票的种类

1.按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划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2.按是否支付现金划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3.按是否有特别要求划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

(三)支票的特点

1.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我国票据法上的支票是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地:记载不明的为付款人营业地

(2)出票地:记载不明的为出票人营业地、住所、经常居住地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或密码错误的支票

(四)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从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付款

1.提示期间:同城10日,异地另定 2.付款:存款足够时应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者除外

四、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可适用汇票的规定

五、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处罚依据及标准:略 2.处罚程序:略 3.监督管理:略 4.违规责任:略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范围

二、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这些问题太复杂,建议不看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以上比较重要,但可以看懂

回答问题及注会经济法考试试题讲解 10单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有: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是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用背书

10单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期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所以没有设立质权,乙公司不能行使质权;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09单3.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 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 【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单09-4.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C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单09-5.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

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D 【解析】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多09-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BCD 解析: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因此,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既然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多09-2.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BD 【解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多09-4.下列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AC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银行汇票记载了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2011只考案例,未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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