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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及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县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单位(含外县入武企业及其人员)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凡在武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即认定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2、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
3、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5、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明确监理、施工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和结构、执业等级、在岗时间等事项,且不积极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的;
6、未按规定对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六大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建立管理台账,且不积极按要求整改的;
7、在施工队伍不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时,不支持监理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
8、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检测单位
有下列行为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1、设计单位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修改的;
2、勘察、检测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3、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与竣工验收;
4、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不参与或不配合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6、聘用记入黑名单期限内人员的,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三)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六大员、施工现场带班长等有下列行为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1、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能按要求或合同约定到岗,并不
能按要求整改的;
2、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认证强行施工的;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弄虚作假的;
4、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累计三次计不良行为一次。
5、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
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或主要分部(项)工程未经监督验收就隐蔽的;
7、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其他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8、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9、以恐吓或者暴力手段阻止国家公职人员及监理、检测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情节严重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10、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
11、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2、拖欠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不积极整改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公共场所采取极端行为的;情节严重直接进入黑名单;
13、施工单位在政府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履行合同条款、擅自停工、拖延工期的,情节严重直接进入黑名单。
14、聘用记入黑名单期限内人员的,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15、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四)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1、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要求开工的情况下,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而实施监理;
2、不按规定配备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或中途变更降低人员标准的;
3、不按监理合同约定实施工程旁站监理或不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4、对施工现场各类影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制止无效不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5、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与业主代表现场共同签证)造成虚假签证或虚假工程量的;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6、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时,不制止不报告的;
7、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8、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9、聘用记入黑名单期限内人员的,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10、其它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不良行为
1、监理、检测、设计等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明示或暗示推销建筑材料以及从事跟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的(为推进政府投资工程进度帮助施工方组织施工劳务人员、机械、提供材料信息除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进入黑名单。
四、不良行为及黑名单记录制度的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建设局各股室、站、办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进行查处,不良行为及黑名单均报建设局审定。建设局建管股负责建立记录档案,及时公示记录信息。
(二)凡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不良行为,可先予警告、训戒,但同一类行为训戒三次直接记不良行为一次。
(三)记录部门应填写《不良行为告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通报、文件等文书作为认定依据附后。
(四)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和单位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任何评先、评优活动,停止办理一切企业升级、申报职称等手续。
(五)在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企业或个人出现4次不良行为的将被直接列入黑名单。
(六)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黑名单期限内停止在我县从事任何建筑经营活动(不包含原有工程),时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执行;凡累计有两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武宁县建筑市场。
(七)诚信行为实行公布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诚信行为记录在武宁县建设局网站统一公布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或撤销诚信行为信息的,须经原记录的主管部门及领导批准。
(八)被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应于收到记录十日内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复查。建设局自收到复查申请十日内复查完毕,并根据复查事实做出维持或撤消记录决定,对应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检察部门举报。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本规定监督、记录、公布不良行为及黑名单的,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其失职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