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_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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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38号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2007-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整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

(闽政办[2007]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整改工作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中提出的工作意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整改工作若干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2007年7月)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省稽察办以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稽察和经常性稽察,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依法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从稽察项目的整改情况看,大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所在地政府能够按照稽察整改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规范项目管理。但也有一些单位及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严重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根据《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研究制定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整改工作若干意见:

一、高度重视项目稽察整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稽察工作的开展,认真研究解决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好项目稽察的整改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立项目稽察整改工作首长责任制。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地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所管项目的稽察整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管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对项目的稽察整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实行项目稽察整改工作分级管理。省稽察办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项目,经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后,应当及时印发《稽察整改通知》,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送交责任单位。其中,对于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省稽察办应当同时将《稽察整改通知》抄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接到《稽察整改通知》后,应根据整改通知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一)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管项目,在《稽察整改通知》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送省稽察办。

(二)属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管项目,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稽察整改通知》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省稽察办。

(三)属于省管项目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稽察整改通知》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省稽察办。

四、加强稽察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项目,省稽察办收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整改期情况复核意见后,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项目和省级管理的项目,省稽察办收到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情况后,应组织开展专项复查。

省稽察办对项目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首长责任制、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省稽察办应发整改情况通报,整改责任仍不到位的,将情况专题上报省人民政府。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省稽察办应及时将调查材料移交监察机关。

五、加强项目稽察整改工作查处力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的跟踪,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首长责任制、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安排和拨付该项目省级建设资金;暂停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该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安排和拨付该项目所在市、县(区)范围内其他项目或该项目所属行业其他项目的省级建设资金;暂停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该项目所在市、县(区)范围内其他项目或该项目所属行业其他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

(二)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方面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所在市、县(区)范围内该项目所属行业同类省级投资项目的审批。情节严重的,暂停向国家有关部门转报所在市、县(区)范围内该项目所属行业同类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省重点项目存在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将提请省政府取消其省重点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同行业、同地方次年其他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予以限制。

(四)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首长责任制或严重违反国家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且整改工作不到位的,暂停项目所在市、县(区)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

(五)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进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登记时,应根据稽察中发现的各重点项目参建、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登记信誉记录,同时视情节,限制其1年内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和服务的资格。

(六)对项目建设中触犯刑律的问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稽察办移交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及时予以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反馈省稽察办。

六、加强稽察队伍建设。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业务能力和法制、廉洁自律教育,稽察人员在开展项目稽察期间,应严格按照《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如发现稽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隐匿不报、或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监察室或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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