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纪”VS“严重失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涉嫌严重违纪一般结果”。
“严重违纪”VS“严重失职”
2008年1月29日多云
《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各界对于这一新法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当然我们的规章制度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修订。
劳动法顾问对公司的旧制度进行了初步审查,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原来制度中有这么多的漏洞,甚至还有不少直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很多修改意见需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顾问进行讨论确定。不过最近一直忙着做上一年度的年终考评,只能选择将制度修订的事情暂时搁置。
可惜啊,就在这节骨眼儿,出事了。
今天刚到公司,同事Betty就神秘兮兮地跟我说:“你知道吗?昨天晚上公司遭贼了,据说A区仓库被偷掉很多东西。我们老板一早就报案了。现在警察还在公司呢。估计当天值班的保安都要被严惩。你呀,又有的忙了。”
Betty是做招聘这块儿的,早于我进公司,是本部门的消息源头,什么小道消息都逃不过她的法眼。果不其然,第二天下午,我就被老大叫去开会。
“雷,老板发话,这次失窃的人员处理就交给我们部门负责。你去行政部问一下情况,看看如何处理比较好,老板的意思是能开除就开除。盗窃的罪魁祸首和当天的带班班长等责任人都要严惩。”起身,前往行政部。
一到那里,行政部的Joe就跟我抱怨,“你说这事出的,这段时间公司准备重新装修,我已经够忙的了。现在还得分心处理这事,真是添乱。
“人抓到了,监守自盗,真不知道这人怎么想的。昨天公安局的人一来,就承认了。说是可能要判刑呢。”
Joe打开文件夹,“这事说起来倒是我们公司本身也有责任。你想公司的监视器坏了好长一段时间了,保安平时根本看不到监视器的情况,只能靠加强巡逻来保护公司的安全。这事我们也向上面反映了好长时间,可是公司一直没给回应。”Joe有些无奈。
“那当天的带班班长呢?我们有没有什么他的岗位职责的描述?保安部有没有什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我查了一下,他只是名义上的带班班长,也没什么明确的职责。整个保安部都没有什么制度,只是规定了要加强巡逻,每两小时一次。”
盗窃的那个人倒是好处理,因为在公司的制度中有一条规定,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辞退。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也可以立刻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这个班长的处理比较麻烦啊。看来需要和他谈一谈了。
2008年1月30日多云
今天约好了10点和带班班长谈话。
谈话之前我理了理思路,顺便给劳动法顾问打了个电话,征求她的意见。
听完了整个事件的经过,顾问告诉我:
“按照法律规定,严重违纪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我们之前看过,贵公司针对保安部的相关制度、劳动纪律等都已经非常陈旧了,基本上没有规定可以参考。因此,如果按严重违纪来处理带班班长,找不到制度的依据,风险很大。因此,只能往‘严重失职’方向靠了。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严重失职并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公司必须证明员工严重失职行为的存在。你去调查时,重点要了解失窃前后相关责任人都在做什么,以及他们的岗位职责。另外,还要了解此次事件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10点整,公司会议室。
Joe带来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看着老实巴交的样子,脸色略带疲惫。
“这位就是事发时的带班班长。”Joe介绍道。
“我们就像平时一样,每两个小时巡一次岗,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我们每次巡岗都有巡岗记录的。那天,负责后门的小王到了后半夜说家里孩子急诊要赶回家,我没怎么想就批准了。”
“那小王请假后,你没有安排其他人顶替他的岗位吗?”我问。
“人手不够,所以就没安排了。只是安排其他人扩大了巡逻的区域,前后门一起看了。直到第二天,仓库的同事才发现东西不见了,于是我们就报警了。没想到是小王偷的,我竟然还不知道,准了他的假。真是失职啊。公司如果要处理就处理吧。”
“带班班长,话也不能这么说,我们作为人事部门的,也希望能够给你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理。这样吧,你写一个情况说明。我们这边也会跟公司领导层商量一下,希望有一个大家都满意的结果。”
当天,带班班长就写了份事情经过说明,大致意思是自己监督不力,失职在先,望公司宽大处理云云。我当即把这个“事情经过说明”给老板看。
“雷,做得很好。既然他都承认了,我们就按我们的新制度处理吧,我们的制度不是请专家审查修订过了嘛。我看着挺全面的,一定有可以处理他这种情况的。”
“问题是,现在这个制度只是刚刚定稿,还没经过职工讨论、协商,也没让员工签收,还是个无效制度。”
“无效制度?怎么说?我们的制度不是只要制定好给员工看了就可以吗?什么时候要跟员工讨论、协商啦?”老板大为不解。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之前,制度制定好后只要向员工公示就可以了。但是2008年后制定或者修改后的制度一定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像我们公司既没工会又没职代会的,还要经全体员工通过后才能执行。否则,这个制度即使存在,对于员工也无效,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那就是说这个制度现在没用?”
“恐怕是的。而且关键是这个带班班长并没有什么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那么我们现在就马上跟全体员工开会通过这个新制度呢?在新制度中加上一条,‘上夜班的保安上班时不得临时请假’?你看这样行吗?”老板不死心。
“这个„„首先,现在开会通过这个新制度,工程浩大,需要一定时间;再者,即使这个制度通过了,它也只能针对制度通过并且实施以后的行为。针对之前的行为,它是不能发生效力的。”
老板无语。
“劳动法顾问建议我们考虑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但用这个条款,要求员工的行为必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现在仓库的财物已经全部追回,所以对于这一条也不符合。另外,公司对与班长的岗位职责以及保安怎么请假等相关问题,也没有做过规定。所以说,认定这个带班班长属于‘严重失职’,恐怕也有些牵强。真把他辞退了,万一他打起官司来告公司,还是比较危险的。“您看,带班班长已经写了事件说明,向公司做检讨了,同时,据其他员工反映,带班班长平时表现还不错,一直兢兢业业的。这样就辞退他似乎不大合适,您说呢?要不我们先对他进行批评教育,让他写个正式的检讨书,再给他个机会。以后我们要吸取教训,对带班班长的岗位职责、保安的请假程序、要求等制定严格一些,仓库的监视器也得抓紧时间修好。”我继续道。
“嗯,既然他口碑不错就留着吧。制度的事,你抓紧时间操作,我不想看到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搞得我们这么被动。”老板开口道。
“好的,我这就着手去办。”
●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及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此外,还要确保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符合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员工有严重失职行为,二是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所谓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还得举证证明单位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需要单位来算,然后单位还要有依据能够证明这个经济损失已经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属于重大损失,单位可以规定,单位没有规定的,由仲裁机构来裁定。
——本文转自《离职管理日记》,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授权刊载,违法转载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