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教育局学校校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_学校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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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教育局学校校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海城教育网 http://www.daodoc.com人气度:321发表日期:2012-0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海组发[2008]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和管理校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分层分类管理原则。

(七)严格按照职数配备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直属单位和农村中学(不含书记、副书记)领导班子、校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 市局负责原直属单位和农村中学(不含书记、副书记)校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职数和机构编制配备干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设领导职务或变相突破领导职数,严禁擅自设置助理职位,也不允许将中层干部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及高职低配或低职高配。

第六条 职数设定:

海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了教育局直属单位校级领导干部职数:

(一)规模在36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设校级干部4人。

(二)规模在13-36个教学班的学校设校级干部3-4人。

(三)规模在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设校级干部1-2人。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善于学习掌握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任职资格:

(一)由校级副职提任正职,或由学校中层正职提任校级副职,一般要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二)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特别优秀的后备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三)高中和初中校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学历;小学校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专学历。

(四)担任校级领导干部还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相应职称。

(五)原则上新提拔任用的校级领导干部应在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拔任用: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有解除的。

(三)被立案审查且正在审查期间的,审计中有严重问题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的。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第四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 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选拔任用。

民主推荐可采取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

民主推荐时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资格、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民主推荐一般采取召开推荐会的方式进行,并由局干部管理部门主持推荐会、汇总推荐情况。第十一条 对于领导职位需要从本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全体教师或中层以上干部民主推荐。

对于领导职位需要从本单位外部产生人选,由局党委推荐,并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全体教师或中层以上干部民主测评。

对于领导职位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对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原则上民主推荐率不得低于50%;民主测评的优秀率、称职率之和不得低于70%。在民主推荐中,如果推荐率不足50%但结果又相对集中的,可作为初步人选在谈话中继续推荐;如果推荐结果不够集中,可在推荐率相对集中的人员中进行第二次推荐,或直接确定多名考察人选在谈话中继续推荐。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率、称职率之和达不到70%的,或不称职票多于20%的,原则上不能作为考察人选。

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考核可采取谈话和走访、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方式,对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了解。既要考察八小时以内的工作表现,又要考察八小时以外的其它情况,必要时还应走访被考察人的家庭。个别谈话要尽可能地广泛,既要征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干部的意见,又要征求其分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还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谈话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谈话。

第十四条 形成考察报告综合推荐、测评和考核的结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意见,由考核组形成考察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干部的岗位职责;基本表现、工作业绩和主要特长;存在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测评情况;被考核干部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使用建议。

第十五条 进行酝酿沟通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局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进行充分酝酿,对待酝酿及征求意见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干部,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局党委在讨论决定前,要征求分管领导同志的意见,搞好沟通、协商。

第十六条讨论决定任免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局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局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由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会上介绍对拟任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讨论决定校级领导干部任免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 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以及拟任职务。公示一般采取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聘)职手续。

第十八条 试用期制度新提任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章任用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正职或副职从一校同级别平行交流到另一学校的,由局提名,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票决。由副职提拔到正职,由局提名,经民主推荐、考核和局党委会议讨论票决。

由副职在本校或到另一学校任副职主持工作的,由局提名,经民主测评、考核和局党委会议讨论票决。

由中层干部提拔到副校级,不需学校上报,由局干部管理部门到学校主持全额定向民主推荐、考核并经局党委会议讨论票决。

第六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试用期制对新提任的校级领导干部要实行试用期制,一般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期间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民主测评考核胜任后再正式任命。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导干部实行奖惩。对工作政绩突出经考核为优秀的干部,可提出提职或安排到重要岗位的建议;对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经考核为有发展潜力的干部,可提出培养锻炼的建议;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考核不胜任的干部,应区分情况提出降职、免职的建议或责令辞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诫勉制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20%且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予以诫勉警示。

第二十三条 实行辞职制包括个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个人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都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局党委组织部门,按任免程序办理免职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免职手续的,不准擅离职守。对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经组织考核确属不胜任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责令辞职。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交流制有计划地对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满六年的干部实行交流,交流指到其他学校领导岗位任职。同时要严格遵守任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制各学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按正职一职二备、副职一职一备确定。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后备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后备干部的产生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对后备干部进行优进劣汰的滚动式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充实。原选拔的后备干部一并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考核材料、培养方向和措施以及学习培训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海城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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