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解读_党的问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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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解读

导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核心内容有哪些?其侧重的问责对象和去年刚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处分对象有何不同?

廉政法学专家对观海解局记者表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而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不可相互替代。

解决问责规定碎片化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的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在上个月,2016年5月3日人民日报公开的关于“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 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 化党内监督。

习近平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习近平曾强调说,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的要求,正是为了解决以前党内问责制度碎片化的问题。”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向观海解 局记者解释说,目前党内法规中关于问责的规定包括《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

尽管这些规定都各有侧重,但是总的看来,确实存在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的问题。此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强调党委、纪委的组织责任

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2016年1月,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 例》。”

从王岐山提出研究制定,截至今天《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获审议通过,可以计算出,期间仅仅用了半年时间。

问责条例与去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点有何不同?邓联繁教授认为,两者侧重的情形、处分和问责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

就问责方式来讲,《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5种。

“但是这些规定仍不够全面,可以看到,近几年多提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方式。相信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方式将会更为全面。”邓联繁教授说,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是不可相互替代的,都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施行的多个党内问责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此次问责条例则面向所有党员。

此外,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还强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

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以上这句话也出现在今天的会议通报中。邓联繁认为,这意味着问责对象将不仅仅是党员或领导干部,也包括组织。

“主体责任中的主体主要指党委这个主体,监督责任指的是纪委的责任。可以看出,问责条例同样强调组织要把责任担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观海解局记者梳理发现,中央曾从亲友问题、经济问题、生活问题等多方面给这只笼子上了多把“锁”,而今日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可以说是又加上了一道“锁”。权力的笼子已有多锁

1为配偶、子女经营谋利可开除党籍

今年1月1日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才决定予以修订。

观海记者注意到,《条例》中的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党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4年2月出台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同样也明确了“裸官”的限入性岗位,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岗位。

2不准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观海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1993年10月,中央就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买卖股票作出了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2001年,中央放松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证券的管理,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 证券投资基金。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 票的建议。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第五条也有相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让廉洁从自律开始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会上审议通过。会议提出,《准则》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以道德为“高线”,以纪律为“底线”,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

《准则》开篇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其中提到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廉洁自律。对此,《纪检监察报》刊文称,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

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前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此次修订删掉了“党员领导干部”这六个字。此前旧版本中,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遵循。

对此,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曾表示,这意味着适用的范围、对象扩大了,修订后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应包括所有普通党员。

4干部不如实填报收入不得提拔

2015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并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明确了抽查核实报告 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这个办法也被人形象地称为:“个人事项报告一小步,廉洁自律一大步。”

根据此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领导干部若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事实上早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两年之后,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6年9月,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的规定》的通知。2006年的规定与1995年规定相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废止了2006年的规定。与2006年的规定相 比,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券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中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

2016年07月20日10:1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原标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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