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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新学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南开大学沈亚平
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06年4月,为了掌握各普通高校对新《规定》的执行情况,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各省进行了互查。笔者根据工作指派,参加了两个省区十三所高校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很好地履行了指导监督职能
高校能否顺利有效地贯彻实施新《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起着重要作用。两个省区的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成立贯彻实施新《规定》的领导机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制定指导性文件,举办培训班等活动,保证了高校贯彻实施新《规定》工作严格按照全面清理,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备案等程序进行,较好地完成了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起草、修订、备案等阶段的工作。某省教育行政部门为了掌握和解决高校在新《规定》贯彻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先后组织多个工作组深入高校进行调查研究,指导贯彻实施工作,并选择了部分高校业已备案的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高等教育法规汇编成册,印发各高校参考,有效地发挥了指导作用。
二、各高校十分重视新《规定》的执行工作
(一)领导重视,观念先行
领导重视是关键,观念转变是根本。学校对新《规定》的执行十分重视,有些学校组织了党政领导参加的学习新《规定》的专题会议,主要领导对贯彻实施新《规定》作出总体安排并提出具体要求。各分管副书记、副校长也分别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辅导员和班主任集中学习、座谈和讨论,有的学校还进行了新《规定》知识的考试。使干部和教师深入了解新《规定》出台的背景、修改的主要内容、宗旨、创新点,以达到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明确管理目标的目的。有的学校提出,学习贯彻重落实,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学习宣传到位、制度建设到位、落实责任到位、管理队伍到位,推动了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执行好新《规定》,观念要先行。学校普遍认识到,新《规定》适应了我国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校、育人为本,加强学生管理的需要,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是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新规定是根据新时期发展形势制定的一部时代性、创新性和规范性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的关爱和殷切期望。它不仅是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新规定体现了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管理的总趋势,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解决了多年困扰高校学业、学生管理的难点问题,为高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制度支持。同时,新《规定》体现了育人理念和管理理念,下放给高校更多的 1
自主权,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校认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中“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确立了学生在学校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依法建章、规范管理的法制观念,使学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则可守。有的学校还树立了管理制度规范师生,管理活动相信学生,管理过程服务学生的工作思路,为新《规定》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组织得力,多方参与
学校在高度重视的前提下,专门成立以书记、校长牵头,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即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处)、成人教育学院、保卫处、宣传部、团委、后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领导机构,分别承担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奖惩、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网络管理、社团管理、学生申诉处理等制度的清理、修改和起草工作。这种为了使学习贯彻新《规定》落到实处,构建学校各部门互相协作、互相沟通、整体协调、齐抓共管的运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三)宣传广泛,形式多样
学校建立了分层分批学习机制。充分利用党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两课教师;教学管理干部三支队伍,采取自学和考核相结合、培训和考试相结合的机制开展学习。
在新生入学时,学校对学生进行以诚信教育、学风教育、考风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主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讲座、校园活动、宣传栏、校园广播、展板、网络、学生刊物等形式宣传。有的学校对“由学校规定”、“按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学生应当”、“学生不得”等进行重点宣传,对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比如学生缴费注册、婚恋婚姻、违纪处分等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加深对其内容的了解。
有的学校还在新《规定》颁布一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贯彻好新《规定》,切实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通过座谈会、大型现场宣传与咨询等手段,举办了学习新《规定》的大型宣传活动。要求各院系认真组织专兼职干部、班主任和学生积极参加,通过主题班会和自学相结合方式深入学习新《规定》,并进行考核。
三、根据新《规定》建章立制
学校在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全面清理了原有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其中存在的与教育部新《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和修改,细化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处理处分的程序和申诉的渠道、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形式等内容。制定了具有本校特色的实施细则。
学校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起草本校文件,明确提出学生的权利一项也不能减少,学生的义务一项也不能增加。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时,坚持依法建章和突出特色的原则、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的原则、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依法建章、依法创制的原则,学校对新《规定》中授权事项,即5处“由学校规定”和13处“按学校规定”,根据本校的办学理念和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是各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运用教学管理自主权,调度教学组织运行,形成具有各校传统和特色的教学秩序的关键所在。
围绕教育部的新《规定》,学校修订和制定了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试
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学生行为准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学生国家贷款管理规定、校园管理规定、学生校园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等,形成了以新《规定》为中心,其他规定为配套的系统化的管理规定体系。
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为了使其更加符合校情、更加合法合理,多数学校经过几上几下,通过文件公示,组织讨论和座谈,广泛征求师生、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制度入轨运行,成效明显
(一)构建了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新《规定》和各校规定的实施,推进了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环境建设,更好地发挥了制度育人、管理育人的功能,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切实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管理时,坚持依法办事、程序正当的原则,在处理涉及学生权益事宜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学生处分基本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尊重学生的陈述、申辩和申诉权,使之更好地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三)学生的违纪和不良行为明显减少
各校针对当前学生中突出的问题,加强了管理,例如,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有的学校组织学生签定诚信考试承诺书,期末考试违纪和作弊人数明显降低。此外,留级、退学学生比例也大幅度降低。学生的自律性有所增强,纪律性和道德意识明显得到强化,学风校风均有新气象,如学生晨读蔚然成风,上课出勤率、自习率、图书馆上座率、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的人数都有明显的上升,在外租房和夜不归宿现象日益减少,打架斗殴现象很少发生。
为了将管理和教育相结合,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有的学校开办了违纪学生成材教育培训班,请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单位的教师,以讲座的形式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其内容包含了对违纪学生的挫折教育和奋斗方面的真情建议,从而起到了教育激励作用。
五、贯彻实施新《规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各高校在贯彻实施新《规定》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毕竟实施的时间较短,因此,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实施新《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各学校贯彻实施新《规定》的情况不平衡,多数学校工作出色,也有个别学校工作欠缺一些。这主要是与学校领导重视程度,各部门形成的合力程度和协调与否有关。多数学校修订或制定了一系列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并且彼此之间协调一致,也有的学校尽管修订并制定了各类规章制度,但其有的条款之间相互冲突。多数学校在修订或制定规章制度时几上几下,多次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也有的学校工作尚未完全到位,致使修订或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不能做到规范化、合理化。多数学校在执行新《规定》和本校规章制度过程中能够依法并照章办事,也有的学校的执行工作存在一些差错,这也与学生管理人
员自身素质和工作态度有关。
(二)学校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处分条款设臵不当,并与上位规定不一致。具体表现为:(1)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替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找人替考给予记过处分,而新《规定》规定这两种作弊行为均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有的学校规定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的学校规定给予记过处分,而新《规定》规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退学处分,实际上,退学不是纪律处分,新《规定》中未设这种处分类型,学校不得在新《规定》规定的处分形式之外,增加处分的形式。
2.有的学校没有注意弹性建制,规定过于僵化,没有给执行纪律人员留下一定的裁量权;而有的学校在规章制度中则规定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规定学生有某种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处分条款间冲突,各规定之间不协调。表现在:(1)有的学校在某项制度中规定偷窃试卷者开除学籍,而在另一项制度中规定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2)有的学校在某项制度中规定请人代考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而在另外一项制度中规定对替考者开除学籍;(3)研究生有关规定和本科生规定不一致,如有的学校规定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的,该成绩记为无效,而本科生考试严重违纪者,该成绩无效;(4)替考和使用手机作弊都应作开除学籍处理,但在处分适用上,前者规定为留校察看,后者为开除学籍。
4.程序规定缺位,例如在某单项制度中,没有规定学生的陈述、申辩权、申诉权;或者既未规定告知程序,也未规定送交程序。
(三)处分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1.文件形式方面存在问题。个别学校在一个文号下的文件中处理若干学生,最多者42名。对学生进行处分属学校的要式行为,之所以采取这种行为是因为其涉及学生的权利义务,为尊重学生权利并保证这种行为的严肃性起见,应当采用要式行为。对于要式行为的体现形式,处分决定书应当遵循一事一文的原则,而不应当一文多事。
2.文件内容方面的问题:(1)在处分决定书中只引用自己学校的有关规定,没有引用上位规定;(2)条款适用错误;(3)没有明示救济途径;(4)没有加盖学校公章;(5)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如“给予留察处分一年、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的处分”。
总之,从整体情况来看,成绩是主要的。在贯彻实施新《规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执行、加强监督来解决。可以相信,随着高校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水平将得到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