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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电力主辅分离,应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国丰 | 2007-09-21 | 阅读 399 次
电力主辅分离改革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与整个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由于电力系统的行业特殊性,以及历次电力改革中的渐进性,导致电力主辅改革仍存在我们亟待认真对待的事情,其中电力企业主辅分离改革过程中、乃至主辅分离后,如何维护职工、尤其是电力辅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乃是事关电力改革成败的关键。
一、电力主辅业分离现状及维权难点
江西省电力公司已率先在电力主辅分离走出了关键一步,其在2006年就提出了实现主业年内无多经的目标,但综观电力主辅分离改革,其涉及的电力企业面广、地区差异大、电力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多,又加上相关利益错综复杂、政府政策相对滞后以及配套措施不足等原因,电力主辅分离改革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攻坚战。这项改革的核心难点主要集中在主业和辅业在人员与业务上的双关联上,相应地,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也存在双关联。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力辅业公司治理体系不完全健全。公司治理指股东、出资人、所有者(委托人)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代理人)的管理,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公司治理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另一个是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以及治理结构设置。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制有外部的,最典型的是资本市场的监管、也有企业内部的,重要的是如企业的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建立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体制问题、建立或完善治理机制可解决公司机制问题。
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力多经企业是基于为主业减负增效而设立的,多经企业资金多由职工持股而来,因职工持股人数众多,且大多也比较平均。这种本质上的投资行为在职工脑海中往往被误化为集资,他们对回报的期望值很高。但对持股企业(多经企业)运作、管理、决策不甚关心,或关心、关注不够。而对于多经发展决策的投资人权力一般就让渡给对应主业的领导班子。没有真正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异化了的公司治理体系客观上将辅业的运作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到了主业。另外,多经企业的用人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不甚健全,也没有也不可能建立严格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
电力辅业企业的市场化竞争遭到严峻挑战。电力辅业的业务定位往往是与主业密切相关的领域,例如,电力工程、电力设计、电力物资、电力设备制造、电力主业的物业服务等。电力多经企业的业务需求方基本上就是对应的电力主业机构,市场化程度不高,即使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沿海发达地区电力辅业,也存在市场竞争社会化程度低、市场占有率较窄、市场开发程度不高等现象。从而导致电力辅业人员的市场化意识、市场化能力不足。鉴于此,导致电力多经企业没有开拓社会业务的压力和动力,电力企业应对外部市场的冲击能力较差,主辅分离后,电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增大,电力辅业从业人员压力也相应增大。
电力辅业用人机制不够灵活。电力多经企业内部的主要经营管理生产人员基本上都是来自于原来的主业机构,这些人员大多数更习惯于把从事的工作当成一件原主业衍生的任务,而不是当做一个独立的企业来考虑。他们习惯于把原主业的工作方式、工作习惯、工作模式运用到电力辅业工作中来,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些来自于原主业的经营管理生产人员也存在重重思想顾虑,担心电力辅业会垮,担心不能再回到原主业工作等,但总拿自己与主业工作同志相比,有一定思想包袱。再有,电力辅业基本上都存在“三种人”的问题,一种是电力主业委派的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主业富余分流的人员;另一种是集体工(家属工);第三种是社会招聘人员。前一种人待遇明显高于后两种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普遍地存在于电力辅业中。由此导致前一种人压力不足、后两种人动力不足,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电力主辅分离改革涉及到的利益及关系错综复杂,问题与冲突相互交织、历史与现实间矛盾重叠,因此在主辅分离过程中,维护辅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乃是当务之急。
二、从电力企业内外部关系来看,应建立相应维权机制及采取相应的举措,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从外部来看,应建立和健全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体制上确保电力体制改革中及其后的职工合法权益。
电力改革本身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相关的配套政策是否到位,政策是否科学并具操作性对于稳定分离后的电力辅业职工合法权益显得至关重要。从整个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看,目前是方向性、原则性的文件多,而可操作性、配套措施到位的则相对较少。另外,电力辅业发展起来本身是历次改革的产物,如今要通过新的改革来解决众多历史问题。因此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应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对电力辅业的改革进行系统的规划,力求实现辅业企业业务的平稳过渡、各方利益矛盾的基本协调平衡,从而有利于电力辅业人员乃至电力主业人员的稳定;从具体实施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部门来说,应制定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如对主辅分离后,建立可进可退的主业人事用工代理制度、辅业职工社会劳保统筹可代由主业承担、从事辅业(多经)工作满十五年并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职工可回主业工作直至退休等等,从而在体制上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从电力辅业内部来看,推行内部体制与机制创新,为维护辅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优化和调整电力辅业企业股权结构。必须率先筹划股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股权机构调整过程中,对于权属不清的要加以界定,对于直接从事电力辅业企业运作管理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需要有大力的倾斜措施,同时要规划和正确处理主业人员股权的处置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要做到股权明晰,稳步实现主业与辅业的人事分开,管理分开、资产分开,从而优化辅业的股权结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及结构,使经营者、管理者都应该是真正意义的股东,从而能实现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做到责、权、利的三者有机结合。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的职工代表要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而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确保辅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电力辅业企业职工从源头的参与企业管理,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及作用,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代表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维护。新修改的《工会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总则”第5条中,《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与此同时,《工会法》第33条、34条还对工会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工会组织的责任,为工会进一步强化源头参与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进一步健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具体到电力主辅分离过程中的辅业企业,就是要加强工会的职能建设,发挥工会在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以及在企业其它重要制度制订和修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大多数职工不同意的,不予实行。辅业企业制定改革及重大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和切身利益,在符合政策的原则下,条件尽量从优。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提交职代会审议不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表决通过不生效,通过工会的源头参与,不仅可以把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反映到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去,有利于促进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同时也可以使企业制定的各项制度更加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从总体上实现对职工权益的维护。
要重视和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用工机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其中
第四部分讲到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矛盾”。这是对劳动关系和谐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刻阐述与准确把握。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志。劳动关系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稳定的体现与保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主多分离到位,多经企业内部不同职工成份利益的多样化,对工会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能力,载体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解决电力辅业企业用工中同工不同酬现象,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用工机制,打破电力辅业企业“三种人”的身份限制,因事设岗、因岗设人、因岗定资,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用工制度,体现责、权、利三者的紧密结合。同时正如本文前述把一些不愿意和不符合电力辅业企业工作的全民身份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让其回到主业工作,从而就能在用人机制上确保电力辅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发展的根本在人,尤其在电力辅业的经营团队,不断地调整与提升经营团队的能力与素质显得刻不容缓。在电力分离改革过程中,以及改革后的运作发展,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团队的管理意识与经营能力。提高电力辅业经营人员的整体素质,认真谋划和规划经营人员的素质及水平提升乃是维护当前电力辅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又一关键所在。
进一步夯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进一步丰富对困难职工的扶助措施。坚持工会与企业行政联合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察,坚持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有力地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广泛推行和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同时要开展“送温暖”活动,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当好对困难职工情况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真情扶贫帮困。
总之,改革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的谋取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电力主辅改革由于其行业特殊性,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我们在政策层面上有进一步的突破与创新,在电力企业内部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机制,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及作用,从而实现对电力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真正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