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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种植合同
甲方:库尔勒市胡杨林管理站
乙方:周海明
甲方荒滩位于库尔勒市帮首地段,96年乙方投资开垦土地,给乙方经营种植业。为了完善合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数量、期限:
1、种植期伍拾年,自贰零零贰年至贰零伍贰年止。
2、乙方种植土地大约伍佰亩,乙方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乙方在种植期间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进行干涉,应由甲方负责出面解决。
3、土地管理费从贰零零贰起,不在上交给林管站,每亩土地贰拾元的管理费。甲方要求乙方从尉犁县至胡杨林管理站约柒拾公里架电线路,费用经供电局预算约叁拾万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使用浇林地水和日常用电,只交电费。不给乙方交各项维修费用。如果一方没能把电架好,每亩地每年交20元管理费。按合同的第三项和第二项执行。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到水管理部门给乙方办理农业用水。
2、土地产权属于乙方,在没有经济条件经营情况下,乙方有权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
3、乙方在碰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严重缺水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当年受灾情况减免当年的管理费。
4、如遇到国有土地、法律性调整,合同条款按规定作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