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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商铺租赁合同书样本
商铺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租合字第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作的基础上,为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市场经济,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商铺销售合同如下,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标的商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位于市路42号之一商场楼、编号为号、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地作为本合同标的商铺使用(详见附图)。
第二条本条款作为选择性约定,打“√”选择: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
□保证金于本商铺开始营业后月/日内由甲方悉数返还乙方。
□合同期满,若乙方不违约,甲方将保证金悉数返还乙方。
□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乙方需交纳¥元作商品质量承诺保证金,如果半年内未出现顾客投诉、诉讼或其它索赔请求的,甲方将保证金不计息退回给乙方;因乙方商品质量等问题需要给付赔偿的,商场将从上述保证金款项中直接扣划代支。
第三条商铺的设计、装修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方负责,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须经由甲方书面形式审定同意后实施。合同期间,商铺重新装修或局部修改,适用本条款。
第二部分商铺经营的商品及质量
第四条乙方在本商铺经营系列(品牌)产(商)品。乙方必须在双方确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严禁将超越经营范围的其它品牌商品引进场内展销。
第五条乙方有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合格,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走私商品、国家严禁流通的商品。商品进入商铺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可证实商品质量合格、销售合法的证书、文件(指复印件),打“√”选择:
□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资料□ 生产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产品认证标志□ 产品名优标志□ 专利授权证书
□ 进口商品的相关证件□ 代理销售授权书 □ 其它证书及文件:。
第六条商品或其包装应当依法标明相关标识,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辨别商品、正确使用商品。所有商品的标价,必须使用甲方统一适用的价格标签。
第七条乙方对所提供的商品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维修),并遵守甲方商品质量的对外承诺。如乙方未能履行,视乙方违约,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商铺商品负有进行质量监督的责任,有权要求乙方将其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撤出商铺,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第九条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致被投诉、诉讼、赔偿、罚款等,其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先行代为承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条对不适销的商品,甲方有权提出调整商品结构的要求,乙方有义务及时考虑甲方的要求,并作出有利于提高销售量的调整。
第十一条本条款作为选择性约定,打“√”选择:
□乙方商品需要存放于甲方仓库的,双方应当对商品进行交接、办理相应入仓手续。乙方应当交纳租金、管理费,甲方对入仓的商品负有防盗、防火的责任,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补充商议。非甲方原因而引起的乙方商品质量等问题,甲方概不负责任。
□甲方向乙方提供独立小仓库㎡,仓库租金每月¥元,乙方自行负责仓库保管。
第三部分商品价格及促销管理
第十二条本商铺商品零售价格实行市场统一价格,由乙方制订,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执行;若商品无法实行市场统一价格,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须保证提供给甲方商场销售的商品的进价不能高于市内的其它商场。
第十三条根据市场形势变化,乙方进行削价销售商品的,应提前将方案交付甲方,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以求共同发展,乙方承担的广告促销费用为,打“√”选择:
□目标销售额¥元/月的%;
□当月实际销售额¥元/月的%;
□其它约定:凡遇甲方举行重大促销活动时,乙方同意另行分摊广告促销费具体为:。
第四部分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每月日(逢节假日则顺延)为商铺上月销售的结算日。
第十六条结算前双方应当对上一月本商铺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广告促销费及当月管理费、使用费等数据进行核对,作为当期的结算凭据。
第十七条本商铺使用费、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打“√”选择:
□ 收取固定费用:甲方于当月结算日前向乙方收取本商铺固定使用费¥元、管理费¥元(包括公共电费、保安费、卫生费及其
它管理费等)。
□打“√”选择
1、目标销售扣点计提:甲、乙双方经市场调查比较,确认乙方使用商铺应交甲方每个结算月内的目标销售额扣点利润(使用费)应为¥元
/月的%即¥元,每年合计¥元。
2、结算年/月内(首年月日至下一年月日为一个结算年,结算月以自然月计算)如果乙方商铺销售额低于或等于/年或/月,则甲方按/年或/月销售额的%计提销售利润。如果乙方销售额超过/年或/月,超出部分,甲方按%计提销
售利润。
3、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保底额每个月清算一次,年度进行总清算。如果甲方已计提利润总额超出甲方应计提的额度时,超出的部分在年度清算
时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4、结算年限届满时,双方按第十七条第2款的约定进行年度结算,乙方年度应付使用费抵减业已缴付使用费后,若仍有欠款的,乙方须于年度清算
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应缴甲方的使用费,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乙方欠款额的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每月按实际销售额的%计提固定使用费,同时按乙方实际销售额%计提管理费(包括公共电费、保安费、卫生费及
其它管理费)。
□ 其它结算方式:。
第五部分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乙方须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以自身的名义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乙方对本商铺实行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税费等,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九条在本商铺内,乙方的经营活动应当服从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商场现有的配套设施,如空调、电源、照明等,并负责维修及保养工作,以确保商铺正常营业。乙方新增用电设施
设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安装,新增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耗材、电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如甲方因经营布局调整工作需要而对乙方商铺进行相应变动或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可视乙方实际受损害程度对
乙方予以适当补偿。
无固定期合同或合同期一年以下的不作补偿。
第二十二条甲方商场内实行统一收银,乙方商铺不得擅自收银,不得将业务转移到甲方商场范围外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顾客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手续费按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分摊。
第六部分销售代理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商铺的销售代理员的人数为名,由乙方雇用,并承担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调换或增减销售代理员人数。
第二十五条销售代理员必须符合甲方营业人员上岗服务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凡未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入场手续而直接上岗者,甲方有权责令其离岗,并按500元/宗由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对于不符合上岗服务条件的人员,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入场手续;
销售代理员离场的,乙方应提前30日知会甲方,并办理有关离场手续。
第二十六条销售代理员工作、休息、休假安排的约定,打“√”选择:
□由乙方安排。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雇用销售代理员的每月上班、休息、休假安排情况表,对于请假、补休或调休的,须提前告知甲方。□由甲方安排。并由甲方知会乙方。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就乙方实施如下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1、与所雇用销售代理员签订用工合同;
2、按时足额向所雇用销售代理员支付酬金;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应当办理的其它手续及缴纳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乙方所雇用的销售代理员必须接受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甲方人员的同等标准对其进行惩处,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支持、协助。如乙方的销售代理员的行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即时辞退乙方的销售代理员。第二十九条根据实际需要,甲方有权安排向乙方所雇用的销售代理员提供业务、技能等培训服务,培训费用由乙方支付,具体计收金额按甲方既定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销售代理员的其它管理规定,参照甲方《厂(商)专柜(架)销售代理人员进场促销的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部分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经甲方3次交涉,仍未解决、排除的;
2、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致消费者投诉一月之内超过3次,严重影响甲方商业信誉的;
3、商铺销售额连续月/日都低于¥元/月/日;或者销售量连续月/日都达不到台(件、套、箱等)/月/日;
4、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乙方商铺擅自停止营业当月内累计达8小时的;
5、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或将本商铺业务转移至甲方商场外进行的当月内累计达2次的;
6、商铺销售的商品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销商品范围的;
7、乙方商铺被国家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封存、歇业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本合同之商铺,或以商铺对外提供担保的。
9、向甲方人员提供好处费、回扣作为达到交易的目的或作为感谢的形式。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提供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到乙方商铺的正常销售的;
2、营业时间之外,因管理不善,致使乙方商铺商品被盗、受损,发生次数累计达3次/月或金额累计达5000元/月的;
3、对销售代理员的处罚超过《劳动法》有关规定或甲乙双方的约定,致使乙方引致劳动纠纷的;
4、无正当理由,强令乙方改动商铺位置、修改商铺装修的。
第三十四条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而被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将其所有商品、柜台、装修(仅限于可拆迁且不影响商场固有设施设备功能原貌部分装修)等全部撤离甲方场地,并由双方签订“撤场确认书”。
若乙方延期撤离,甲方有权采取单方行为,将乙方所有商品、柜台、装修撤离甲方场地,或采取其它甲方认为适当的方法处理;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物品遗失、损毁等,皆与甲方无关,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
第八部分合同生效时间及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于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限:打“√”选择:
□无固定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七条如乙方有意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合同的,应于合同期满日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甲方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合同终止,双方应在合同终止日起45日内结清各项费用及欠款。若乙方不足清偿,或乙方拖延7天未付清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商品用作抵扣,或直接从乙方的销售款项中进行提留。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第三十九条若因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对不可抗力范围内的对方违约事项互不追究责任。
第九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争议协商未果时,应将有关争议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第十部分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乙方之代理人、受雇人若违反本合同,其行为后果一律由乙方承受。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补充商议,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
第四十四条其它:。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地址:
开户银行: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年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地址: 开户银行: 电话: 传真: 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