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站外拉票活动的禁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拉票活动”。
第十三章
投票站外拉票活動的禁制
第一部分︰通則
13.1 本章載述有關禁止在選舉日於投票站外拉票的指引。
13.2 “禁止拉票區計劃” 的目的是為了要禁止在選舉日於投票站外進行的拉票活動,以維持通道無阻及安全,確保選民不會在前往投票站途中受到不必要的滋擾。
第二部分︰禁止拉票區和禁止逗留區範圍的宣布
13.3 選舉主任須決定把投票站外某一範圍劃為禁止拉票區。在作出決定時,選舉主任須考慮投票站的特點及特有環境。選舉主任亦須決定把在禁止拉票區內投票站入口處的範圍劃為禁止逗留區(任何人不可在此區內逗留或遊蕩,但已獲投票站主任明示批準者則除外),並須以地圖或平面圖,顯示該兩個禁區的範圍。
13.4 選舉主任必須在投票日至少兩日前,宣布禁止拉票區和禁止逗留區的範圍,並向候選人發出有關通知。[《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23(2)條。] 13.5 上述的通知會以書面形式發出,可親自遞交、或以郵遞或傳真方式送致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
13.6 視乎形勢需要,選舉主任可更改禁止拉票區或禁止逗留區的範圍。選舉主任在作出更改後,須盡快依據上文第13.5段所載的方式發出更改通知。但如在投票結束前不能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這樣做,則毋須如此通知候選人。
13.7 選舉主任須在投票日,把決定劃為兩個禁區或更改這兩個禁區的範圍通知,連同標示該兩個禁區界線的資料,張貼在有關的投票站內或附近,使該項決定或更改生效。
13.8 選舉主任可授權其助理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於投票日行使更改禁區範圍的權力和履行有關職責。
第三部分︰在禁止拉票區和禁止逗留區內的秩序
13.9 投票站主任會維持在禁止拉票區和禁止逗留區內的秩序。
13.10 於投票日當天,任何人—
(a)不得在禁止拉票區內從事拉票活動(包括向任何人建議不投任何候選人一票)。附錄七載述嚴禁在禁止拉票區內進行的常見拉票活動;
(b)如沒有合法權限,不得為任何目的而在禁止拉票區內使用擴音系統或擴音設備;
(c)不得為拉票而使用擴音系統或擴音設備而所發放的聲音能在禁止拉票區內聽到;
(d)如無合理辯解,不得在禁止拉票區內展示任何與任何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宣傳物料;或
(e)如未經投票站主任明示准許,不得在禁止逗留區內逗留或遊蕩。
[《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24(2)及(3)條。]
13.11 於投票日在禁止拉票區或禁止逗留區內,任何人不得—
(a)(b)(c)不遵從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發出的合法指示; 對任何在該區內並在往投票途中的人造成妨礙;或 在其他方面行為不當。
[《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24(4)條。] 13.12 如未得投票站主任明示准許,不得在禁止拉票區或禁止逗留區內,向選民探取或企圖探取(不論以任何方法)他們將會或已經投選哪一名候選人的資料。投票站主任應尊重那些按照第十四章︰票站調查的規定進行票站調查的人士。
13.13 任何人如違反上述第13.10段及第13.11段,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可—
(a)(b)要求該人出示其身分證以供查閱;及 命令該人立即離開該區
[《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24(5)條。] 任何人如沒有遵照命令即時離開,警務人員或獲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以書面授權的人士可將該人驅逐離場。除非得到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的明示准許,否則該人不得在投票日當天再進入禁止拉票區或禁止逗留區。[《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24(5)、(6)及(7)條。] 13.14 為免生疑,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不得行使命令或驅遂選民離開禁止拉票區或禁止逗留區的權力,以阻止任何選民投票。[《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24(9)條。]
第四部分:刑罰
13.15 任何人違反上述第13.10段及第13.11段,即屬違反《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82(1)條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元)及最多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