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整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城乡规划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局工作人员因公务到石龙区以外地区出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前须填制《石龙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因公出差审批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我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多单位协同出差,由牵头或组织单位负责结算,或者由各单位分别进行结算。
第三条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为我局工作人员到外地公务出差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限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平顶山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事前须经分管局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由出差人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公务出差住宿费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出差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现单男、单女情况时,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市外出差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补助给个人包干使用。第八条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本市范围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0元包干使用。单位或协同出差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或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报销差旅费时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人凭《石龙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因公出差审批单》及真实合法的票据填写《石龙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差旅费报销单》,由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纪检组长和局长签字审批报销。
(二)报销差旅费时须附《石龙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因公出差审批单》,报销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可提供局领导签字批准的相关文件代替出差审批单。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超出规定限额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理。
(四)伙食补助费及出差地市内交通费补助依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以离开市区当天计,至返回市区当天止。当日出差至多个地市、区县的,不重复享受出差补助。
(五)因公出差领取伙食包干补助的,不得再报销餐费单据。
(六)连续出差每超过30天,中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多次往返的,超支费用由出差人自理。
(七)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因公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含因公考察)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会议、培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向主办单位缴纳食宿费用的,凭发票限额内报销。
第十一条 到区外及基层乡镇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在此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到市外承担临时性信访维稳任务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执行;到市外承担信访维稳值班任务超过30天的,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另按实际在外值班天数及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科级及以下人员按限额标准发给包干使用(住宿费按两人一个标准间计算)。
自带车辆或协同出差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应当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我局不予安排借款。
第十四条 局纪检组要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按规定认真审核出差人员差旅费单据,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报销资金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