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私存私放(纪检监察案例适用条例)_纪检监察案例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26: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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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私存私放(也就是常说的“小金库”)

私存私放的界定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也就是常说的“小金库”。

1995年,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小金库”的存放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擅自开设的账户中存放、使用,形成账外账;二是以个人储蓄的形式存放,即公款私存;三是直接将现金存放在个别人知道的地方。

“小金库”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户,私存私放;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账户,私存私放;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私存私放。

擅自开设、使用账户的表现形式是:单位内部机构擅自开立账户,脱离本单位财务的统一管理;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等。

按照上述的界定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一切收入都必须纳入单位的财务大账,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进入单位财务大账的都可以视为“小金库”。“小金库”的法律责任

(一)设立“小金库”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小金库”主要涉及的犯罪行为有: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刑法》第201条)、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未列、少列收入的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设立“小金库”违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共产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不同分别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设立“小金库”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增加规定设立“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没收违法所得,并规定: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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