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_张掖市施工企业名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57: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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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张建筑活动,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进张备案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为张掖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应当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省内市外企业应当具有二级及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的备案,并对其在张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张备案登记核查,井对其辖区内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管理实行资质核验、企业登记;项目经理刷卡或押证,执业人员登记、动态核查、综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地

进张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

(二)房建、市政类企业,其项目经理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施工业绩不得低于本次拟承揽项目的规模标准;

(三)属分包工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总包单位同意;

(四)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6

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规定,首先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取得进甘备案手续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张登记通知书》。企业持通知书参与工程投标活动。

第八条省内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登记完毕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具《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张登记通知书》。企业持通知书参与工程投标活动。

第九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资质核验和进张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掖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张备案手册》(网址下载)。

(二)建筑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合格)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经营委托书

(七)驻张项目部配臵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及其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八)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公函;

(九)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无事故证明;

(十)企业所在地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建筑市场诚信证明材料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十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及驻张项目部经营办公场所辖区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十二)中标通知书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最后退还,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十条对符合进张条件的,发给《张掖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张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企业持《备案手册》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备案手册》有效期为一项工程施工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市、县区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可以在该项目完成后继续对新建工程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省外进张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其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保存。工程竣工或工程主体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保存单位退还持证人。

第十二条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张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一次性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等,并应按登记名单实职到位。

第十三条市外企业驻张项目部需要对已备集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四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我市特殊工程(市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专业标准达不到工程要求以及抢险救灾等)建设施工备案时,可简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施工的外地劳

务分包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六条市外进张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应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一致,进张项目部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和县(区)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新任负责人必须是已备案人员。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该企业不得再参加我市项目招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旺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垒生产负责人及工程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市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行组织施工时,对使用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直接雇用的农民工,与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按违法分包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上旬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电子)签到一次,逾期不签到者,按不在岗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建筑业企业中标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一月内进行场现检查。重点检查其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相符,是否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施工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记入企业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张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通知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二十三条市外进张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停止该企业在我市重新备案资格。

(一)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工程行为的;

(二)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六)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对事故阻碍调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的;

(九)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办理进甘备案的;

(十一)在办理进张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签到的;

(十三)擅自变更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十四)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取得IC卡,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未取得自位证书上岗的;

(十五)使用未办理进张备案的市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将定期向企业所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建管站负责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管理,跟踪考核企业现场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包括企业在张市场行为等内容的考核业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外地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咨询机构进张登记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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