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筑企业进入高新区的手续_青岛建筑企业名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57: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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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本暂行办法经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和工程发包管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高新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入区申请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进入高新区建筑市场须向高新区建设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进入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须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配套的管理人员及相应数量的职工队伍;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在本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在本区纳税。

第五条作为企业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或能力的工作人员,维持正常运作及项目运营。

第六条在本区承担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企业,在建设项目的存续期间,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并配备足够的设计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留有相应的设计人员为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第七条入区的施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常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进入本区建筑业企业,必须缴纳规定数额的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入区企业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急事件处理、欠缴违法违规行为罚款、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一)施工企业:市政、园林、土石方、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房建、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特级、一级企业200万元,二级企业160万元;外埠施工企业除主项资质外,申请承接增项资质工程任务的,每个增项资质按80万元缴纳入区信用保证金;专业分包企业40万元,外埠企业申请承接增项资质工程任务的,每个增项资质按20万元缴纳信用保证金。

(二)监理企业:60万元。外埠企业申请承接增项资质任务的,每个增项按30万元缴纳信用保证金。

(三)造价咨询企业:20万元。

(四)招标代理企业:20万元。

(五)设计企业:20万元。

第十条信用保证金的存储与管理

(一)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二)高新区建设局指定银行,负责信用保证金的收取存储工作。

(三)入区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入区备案登记手续前,必须与高新区建设局、指定银行签署保证金帐户使用管理协议,设立信用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入区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将信用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银行出具信用保证金存储证明。

(五)在入区建筑业企业发生欠缴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不及时处理工程事故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投诉等问题情况下,高新区建设局可从信用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

(六)入区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保证金被支付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应按规定补存至规定额度。如逾期不补存或补存不足,停止该企业在本区内承揽业务资格六个月。自第一次支付起,六个月内不补存或补存不足的,视为失信企业,停止其在本区内承揽业务,通报清出本区建筑市场。

(七)入区建筑业企业在承接的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后,需退出本区的建筑业企业可办理信用保证金帐户使用管理协议终止手续。

(八)办理了信用保证金帐户使用管理协议终止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一年内不得再办理入区登记。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入区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入区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登记和税务登记证件;

(四)信用保证金存储证明;

(五)外埠建筑业企业当地(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及建筑业企业入青备案证明;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证书;

(七)安全、质量、人员配备等管理体系文件;

(八)近三年主要业绩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九)诚信证明材料;

(十)其他有关材料。

三、入区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通过入区申请后须在高新区建设局办理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表;

(二)入区建筑业企业维护市场秩序承诺书;

(三)入区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入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入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入区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入区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入区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入区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执业资格证书。

(九)入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材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管理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十)入区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工人花名册及其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

(十一)入区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区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十二)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

(十三)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在青岛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还应持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明及入青备案证明;

(十四)企业信用保证金存储证明及相关协议书;

(十五)其它所需审查的文件资料。

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的,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要求提供原件的,审核后将原件退回。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在青岛市的建筑业企业持《外地建筑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到区建设局办理《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表》。

第十四条 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入区备案,发给《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证》并在本区进行公示。未办理信息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参与本区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承揽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入区建筑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以社会保险证明为准)。企业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络电话要相对固定。入区建筑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区地址、联系电话、驻区负责人、驻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等如需变更,应提前到区建设局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或施工发包企业要对承建(分包)工程项目的入区建筑业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证书、《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证》情况进行核实。

四、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建筑业企业入区申请的审查、审核和备案工作,并对入区企业实施诚信动态监控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入区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须接受高新区建设局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对入区建筑业企业的检查与考核包括企业行为和项目的施工生产行为或业务工作情况,检查和考核的对象是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企业的检查考核,执行《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并由区建设局组织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考核成绩与招投标实施联动,成绩优秀者,作为本年度企业和个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考核成绩判为D级的企业,视为失信企业,将其清出本区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投标报名资格时,应检查相关企业的《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证》;质监、安监等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检查相关企业的《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证》,对未办理《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证》的,须限期补办。

第二十二条 入区建筑业企业依法在高新区范围内承揽业务,在工程安全报监前,须持中标通知书、《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证》到高新区建设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入区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自觉执行《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清理出本区建筑市场。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入区申请书

附件:申请审批表

附件:办理流程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办理入区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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