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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切实打好和不断深化工程质量上水平攻坚战,确保大幅度提高用户满意率,降低质量投诉率目标顺利实现,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全省建筑业工作总体部署,提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职能、创新机制为动力,以保证重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住宅工程社会满意为目标,以落实建设主体责任、规范质量行为为手段,以进一步打好工程质量上水平攻坚战为载体,通过完善巡查抽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质量通病防控,提高监督战线队伍素质,突出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实现全面推进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大幅度提高用户满意率,降低质量投诉率目标顺利实现,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提供质量保障。
(二)总体思路
2011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巩固、提高、深化、发展”。按照这个思路,围绕重点工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才能突破目前的质量管理瓶颈,才能提高工程质量
—1— 水平,才能确保工程内实外美,才能打造精品工程
——巩固。质量监管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为此,2011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巩固2010年质量上水平攻坚战已经取得的成果,坚持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再迈新台阶。
——提高。提高就是要改进以往质量监管工作中的不足,再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监管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
——深化。就是要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深化。首先是要向科学化深化,积极推广使用10项新技术,向科技要力量,向科技要成效,向科学要提高;其次是向“规范化”深化,全面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第三是向“精细化”深化,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要努力实现精细到每一个岗位,精细到每一个人,精细到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
——发展。发展就是要向“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当成一项责任工程,始终如一,一以贯之地抓紧、抓实、抓好,使先进有效地科学管理手段措施成为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标准、制度和模式。
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一)贯彻落实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改进方法,实现监督职能的根本转变
各级监督机构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 —2— 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督工作属性和监督职能定位,按规定要求调整监督工作思路,改进监督工作方法。对此要突出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贯工作。各级监督机构要利用冬闲季节集中组织学习和讨论,使每一位监督岗位人员都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监督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提高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出台配套文件。各地要根据《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现行有关监督工作文件、制度、监督内容进行清理,凡是与《监督管理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结合本地情况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文件;三是按《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调整监督工作方法。各地要把监管重点从项目转变到重点对行业、对企业的监管,逐步取消定点监督方式,建立以巡查、抽查为主要手段,以执法处罚为特征的监管模式。四是监督方法的转变要突出差别化管理。对质量管理基础好的企业和项目,可直接取消定点监督的方法,对差的企业和项目以及质量管理基础差的地区,要逐步过度,尤其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环节可采取定点巡查的方式,经过一到两年的过度,待行业适应新的监管模式后再彻底取消定点监督方法。五是要提高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层级监督管理规定》,切实解决当前一些监督机构存在的对上级文件不转发、行政执法地位不突出、监督档案不规范、监督检测不到位、对投诉处理不重视等问题;通过控制非专业人员的比例、继续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督工作质量、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监督队伍建设和管理;通过聘用社会
—3—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监管力量的补充,解决部分监督机构面临的监督力量不足问题;通过加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与财政等部门亲自协调力度,解决监督经费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问题,保证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好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政府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2011年我省保障性住房仍将具有政策性突出,工程量巨大,时间紧,造价低,参建企业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工程质量监管难度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直接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影响大。而目前我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水平不容乐观,对此,各级质量监管机构要提高认识,把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民生的高度、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去认识,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定必胜信心、发挥聪明才智、明确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方法,在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中为政府把好关,为百姓做好主,体现质量监管工作的崇高责任感。今后几年要继续把保障性住房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决不允许单纯为推进建设速度或降低造价而忽视质量现象发生,保障性住房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纳入正常质量监管范围。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巡查力度,强化质量通病防控工作,强化节能材料质量和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保证分户验收率达到100%。通过监督交底落实质量责任,通过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等重要环节把好关口,以此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总体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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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开展质量通病防控三年攻坚活动,大幅度降低质量投诉率
根据统计结果,2010年全省质量投诉中质量通病投诉占81.3%,由此可见质量通病防控三年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质量通病攻坚三年活动已经开展一年,已经有了较好的开局和基础,在未来两年我们要按照三年攻坚活动方案总体安排,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深入推进,抓出成效,并形成常态化管理。各地要通过调整深化治理工作,使质量通病防控工作进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2011年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要以贯彻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为切入点。从2011年新开工的第一个工程开始,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要在项目监督注册、监督计划交底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责任单位。各级巡查凡是遇到住宅工程,都要检查质量通病防控规范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利和违规现象要加大整改、处罚力度,严肃追查质量责任。各市(行署)、县(市)在2011年都要选择质量通病防控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出示范,通过现场观摩会、现场推进会等形式,推动质量通病防控工作,力争通过三年攻坚活动,使社会关注的住宅工程主要质量通病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控制。
(四)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
地方政府为加大建设项目推进力度,经常采取一些超常措施加快建设速度,使我们质量监管工作难度加大,对此我们更要加强监管、加强服务。监管工作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历史
—5— 负责的精神,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确保这些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一是要杜绝弱化质量监管行为,严防豆腐渣工程,提高投资效益;二是要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质量监督范畴;三是要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处理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关系。
各市(地)要根据重点工程投资方向和工程特点,及时整合监督资源,抽调精兵强将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督,并适时调整监督方式、方法。要加强质量检查人员和项目总监的差别管理,对重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要从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加强上岗资格的管理。要不断加强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指导工作,对经常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指导施工和监理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时,研究并提出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要监督监理单位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各项措施针对性强,详实可行,同时做到技术交底“三落实”,即落实到班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加强预见性指导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针对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关键施工环节,提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落实,保证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及检测市场的监管,保证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一是要规范检测市场行为。发挥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与检测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方法控制检测机构不合理低价竞争的行为,同时启动检测取费标准的编制工作;二是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虚假报告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开展 —6— 检测机构质量行为专项巡查、突击检查和鼓励社会举报发现的问题,严格执法,严肃处罚;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适时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试验室落实暂行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业务指导,通过提高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混凝土工程的源头质量。
(六)不断探索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我省旅游名镇建设、百镇建设、撤屯并村等建设项目的实施,未来几年我省村镇建设工程量将大幅度增加,这些工程要确保规模以上的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并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纳入质量监管的项目不予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罚。对规模以下的乡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屋,各地可在监督机构设置、发挥乡镇乡建助理作用、聘用兼职和社会监督员、对乡建助理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建立乡镇建设队伍管理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方法,开展村镇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全年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一)完善工程质量巡查制度,调整监督工作方法,把巡查、抽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当前各地开展的工程质量巡查工作存在巡查特点不突出的问题,有的巡查还是沿袭质量大检查的方法,多数市(地)还是以定点监督的方式为主开展监督工作。为此,结合贯彻落
—7— 实《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要在制度上实现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方法的转变,要进一步规范巡查方法,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巡查体系,并做到一次巡查覆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材料监督检测、质量通病治理和质量验收等多方面。
巡查工作中要突出“三个重点”,即巡查的项目突出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工程;巡查的对象突出质量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地区;巡查的内容突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巡查工作中要做到“四个结合”:
1、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检测相结合。通过监督检测掌握主体结构和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情况,坚持用数据说话,增强巡查工作的威慑作用;
2、工程质量巡查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相结合。坚持查纠并举,查处并重,对参建各方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并与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联动,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查处;
3、工程质量巡查和差别化管理相结合。对工程质量控制较好的地区、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减少巡查频次,对工程质量控制较差的地区、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巡查;
4、工程质量巡查和项目监督相结合。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作为工程能否备案的主要依据。
(二)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业主参与质量管理制度 业主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已经在部分市(地)全面推开,但还有部分市(地)没有施行。要充分认识到业主参与管理不仅是一种工程质量监督形式的创新,还是保 —8— 证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的有效办法,是对政府监管资源的有益补充。今后凡是具备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管理工作,已经实施业主参与监督的市(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将业主参与监督工作规范化,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要注意指导业主代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赋予其监督的权利,项目开工前可通过座谈会或短期培训等形式向业主代表讲解基本建设程序,讲解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业主代表的聘任工作可以更加灵活多样,既可以由建设单位聘任也可以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聘任;被聘任的人员既可以是回迁户、优秀管理干部和群众代表,也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既可以义务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可以由聘任单位发放适当的补贴。
(三)做好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宣贯落实工作,抓典型、抓推进,深化质量通病治理工作
大力宣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是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措施,贯彻《规范》,实施通病防控,要充分发挥“六个作用”:
——发挥建设单位的带动作用。牢牢锁定建设单位是质量通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发挥建设单位带动作用;
——发挥多种载体推动作用。各市(地)要利用今冬明春冬闲季节,认真学习宣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和行业统一培训,通过经验介绍和QC小组活动等多种载体,将培训范围从质量检查员扩大到项目经理、技术员、监理工程师和部分设计人员;
—9— ——发挥典型工程拉动作用。各市(地)要认真抓好典型项目,推出典型经验,召开现场推进会议,全面推动质量通病防控工作。同时提倡各市(地)之间开展学习、交流和观摩活动。省质量监督总站将根据各地的典型经验情况,适时召开全省质量通病防控现场推进会议,把质量通病防控工作引向深入,抓出实效;
——发挥责任制度促动作用。各市(地)要全面落实质量通病防控责任,责任没落实不许开工。要将质量通病防控工作与工程质量巡查、不良记录管理、评比先进、分户验收等工作相结合,对因质量通病防控不力而造成重大投诉的,要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追究分户验收责任;
——要发挥部门之间联动作用。通过部门联动,形成通病治理的合力,实现通病防控工作高位启动、高调宣贯,高规格领导,高限处罚,确保《规范》宣贯、通病治理全面展开,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发挥市对县(市)的辐射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县(市)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尤其对质量管理相对薄弱的县(市)和质量投诉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保证质量通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不留死角。
(四)提高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质量,严防走形式、虚假分户验收行为
各地要牢固树立不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就是违法的观念,坚定推进分户验收工作的决心和信心。监督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分户验收情况的抽查,紧紧抓住建设单位分户验收的责任,既要防止分户验收走形式、走过场,又要防止抽查工作走形式、走 —10— 过场;监督机构对虚假分户验收行为要及时暴光、严肃查处,实行分户验收问责制,并与质量投诉责任追究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相结合;监督机构要以监督交底等方式落实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见性指导,同时适时召开分户验收现场推进会,进行典型引路,样板示范。各地要发挥分户验收对质量通病和用户投诉的防控作用,通过分户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验收前解决问题,降低质量投诉率,提高用户满意率;对不能解决的,应书面告知购买人,在双方知情并认可的情况下,达成买卖协议,从而避免事后质量纠纷。
(五)实施检测人员岗位考核,建立检测机构信用管理机制
以规范检测机构质量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检测单位的质量信用为目的,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首先,结合岗位培训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开展对检测人员的岗位考核工作,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检测人员对检测规范标准的理解应用能力和岗位试验操作能力,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准确;其次,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实施方案,通过信用评价,提高检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的自觉性。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将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年检、增项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而积极打造诚信检测市场,使信用度高的检测机构占据检测市场的主导地位,使信用度差、不规范的检测机构逐步失去市场。
(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维持高压态势
—11— 行政执法处罚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监督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一是要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突出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要树立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就是行政不作为的观念,今后要对阻碍执法不许处罚的现象进行纠正,以此不断改善执法环境,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威慑作用;二是要实事求是确定行政处罚罚款基数。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分析《2009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统计情况》,借鉴相关经验和作法,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三是要发挥地方法规作用。在按国务院《条例》实施处罚时,要注意发挥《省条例》的作用,哈尔滨市还可以发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作用;四是要行政处罚和不良记录相互补充。受执法环境影响,暂时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时,可通过对责任主体记不良记录发挥警示作用,并要进一步完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对被记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投标扣分惩罚;五是要实施质量投诉责任追究制度。经投诉暴露的质量问题不但要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还要通过招投标扣分方法对企业进行惩戒;六是要程序合法,卷宗齐全。要取得法规部门的支持、指导,确保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一步完善执法处罚程序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积极配合建管部门深入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企业质量行为
2010年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结果证明,凡是存在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较多的项目,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往往不规范,工程实体质量也都存在很多问题,由此可见,深入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有力手段。在 —12— 2011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中,一要紧紧抓住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严格质量监督注册制度,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质量验收监督制度,严防不合理工期、不合理造价导致粗制烂造,严防违法分包、肢解发包造成质量责任不清;二要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避免越级承包、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挂靠经营等行为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
(八)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发挥鉴定机构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1、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到“掌握实情、态度热情”:
——掌握实情。质量投诉处理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最真实情况,杜绝投诉处理过程中“三种倾向”,即处理之前更多地关注经济纠纷,忽视工程本身确有问题存在;处理过程中不深入现场调查问题是否存在、程度如何;处理后不到现场检查验收,过分相信了责任主体的汇报。
——态度热情。对待群众投诉态度上要热情、同情,方式上要动之以理,晓之以情,以此赢得群众对我们的信任。
2、进一步发挥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在质量问题处理、质量投诉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所有的质量问题处理、质量投诉处理需要的问题定性、原因分析、范围界定、责任划分、实体加固处理方案等都要依托于鉴定机构的鉴定,以此指导质量问题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今后要通过对鉴定机构检查,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对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要取消备案资格,对鉴定工作不规范的机构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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