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_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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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资法规〔2009〕5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2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委托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全省其他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资委(办)应当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专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请表〙;

6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弄虚作假的,由省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司法

法律

评审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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