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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陈平,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孝义市下栅乡尧仲村人。
复议申请人:闫亮,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人。
复议申请人:闫娟,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人。
请求事项
解除对三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2012)孝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认为该保全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解除。其理由如下:
一、贵院向申请人陈晋平的送达错误。
根据贵院送达的(2012)孝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所记录,该《民事裁定书》应当送达的对象是“被申请人陈平,男,„„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人。”该信息明显与申请人陈平不是同一人,但贵院却向不同于裁定书所记录的另一人即申请人陈平送达法律文书,显然是错误的。然而贵院所裁定保全的财产却涉及到申请人,简直是莫名其妙、不可理喻!
二、贵院裁定的保全标的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2012)孝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所载,被申请人傅智民(付志明)之所以申请财产保全是因为闫玉照欠被申请人15万元债务,由于闫玉照已去世,因此三申请人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可见与被申请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是闫玉照,作为与闫玉照有关联的三申请人 1
(妻子和儿女)并未与被申请人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的范围内承当被继承人的债务。显然该债务承当范围不包括三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也规定,保全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然而该保全措施却指向了三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保全标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三、被申请人与闫玉照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据悉,闫玉照向被申请人所借的是高利贷,根据闫玉照生前留下的遗书,其曾向亲戚朋友借了大量钱财用来返还该高利贷所产生的巨额利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贵院(2012)孝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基础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与闫玉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失,该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请求贵院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以维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陈平
闫亮
闫娟
201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