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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旺裕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乙方营口旺裕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
投放发布方[](以下简称“甲方”)与
刊登发布方[营口旺裕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1]年[]月[]日 在[]签订本协议。
鉴于:
1.乙方营口旺裕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是营口地区设立的可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广告媒介的所有人,具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的权利和能力;
2.乙方作为专业广告公司,具有在本合同约定的媒体上发布电梯轿厢、户外LED广告的资质和能力;
3.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以下简称“广告”)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广告的基本情况
1.01 广告的内容:[](注:如系通过附件表现,可参见附件)1.02 其他补充事项:(如有,可注明,如无,则划去)
第2条发布媒介
2.01 发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2.02 广告色彩:彩色□√/黑白□
2.03 广告形式:LED户外全彩屏□√/电梯广告□√/杂志□
2.04 发布位臵:[]
2.05 广告规格:[]
2.06 具体要求:[]
2.07 其他事项:[]
(或者采用表格方式对本条内容进行约定)
第3条广告发布
3.01 在广告发布之日前[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VCR、广告菲林片或电子文件。
3.02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期完整发布广告。
3.03 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机关认为广告含有违法或不宜刊登发布的内容,从而责令停止刊
登发布广告,或者媒介的所有者确有合理理由认为广告含有违法或不宜刊登发布的内容,从而决定停止刊登发布广告,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修改广告登发布的内容,直至适于刊登发布。如果因为上述原因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已 收取的广告费。
3.04 甲方在提前[ 7 ]日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要求乙方修改广告内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
方承担。
3.05 乙方按要求完成广告设计方案后,甲方如要求对广告的规格、版式等内容做出修改,乙方
应给与配合,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06 广告刊登发布后[ 3 ]日内,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样刊或媒体简报[ 2 ]份。
第4条广告费及支付
4.0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费[]元人民币。
4.02 广告费支付,支付时间如下:[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30%的定金 ]
[ 开始投放广告前一周内支付剩余70%的余款 ]
4.03 支付方式:现金
第5条相关权利和侵权责任
5.01 广告之著作权为甲方所有,除非为本合同之目的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
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转让给合同第三方使用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或者将其设计 方案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5.02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广告样稿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
或名称,亦不构成针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如果由于甲方疏忽致使上述一项或多项权利遭 到侵犯,或者构成针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从而遭到相关权利人的举报或起诉,要求赔偿 和/或停止刊登广告,则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5.03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歧视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如果因
为含有该等内容而受到处罚或起诉,则由甲方单独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但是,乙方在审查样稿时有义务向甲方指出,并提出修改的建议,以便广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适
于刊登发布。
第6条违约责任
6.01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广告费用,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广告费,则每逾期
一日按逾期部分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02 如果甲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媒体上按时投放发布广告,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
支付给乙方相当于广告费总额3%的违约金;
6.03 如果乙方没有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刊登发布广告,除补足外还应当免费增加[ 1 ]个
刊登发布期次。
6.04 因乙方原因致使广告自始无法刊登发布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广告费,并支付
相当于广告费总额3%的违约金。
6.05 因乙方原因致使广告中途终止刊登发布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部分已收取的广告费,并
支付相当于广告费总额1%的违约金。
6.06 如果刊登发布的广告存在文字、画面、排版等错误,并且并非甲方的原因所致,乙方应当
负责刊登发布更正声明。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7条不可抗力
7.0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事先不能预见、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控制或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地
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
7.02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日
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可以解除,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第8条保密
8.01 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对外披露的或公众尚未知悉的信息,在本合同下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片、样稿、广告创意、设计、实施方案、技术手段、产品信息、服务信息、各方企业内部信息 以及他们的各种形式的载体,例如会议记录、图纸、笔记、手册、图片、批文、草稿及其 他文件资料等。
8.02 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或者有权的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披露者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与对方有关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必须披露的情况下,披露 者应当立即通知对方,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生效命令不得为之。
8.03 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披露必要的保密信
息,但应当确保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遵守各方应尽的保密义务。
8.04 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除非保密信息已经对外披露或已经为公众所
知。
第9条合同生效
9.0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9.02 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修改或解除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其生效方式如
本合同9.01之规定。
第10条争议解决
10.01 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在甲方
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1条其他
11.01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以条款中文字的通常意义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11.02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11.03 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甲乙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如有,请标明,如无,请划去)
[]
乙方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如有,请标明,如无,请划去)
[]
11.04 本合同的附件(如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05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事项之约定和理解的全部。其他所有在此之前形成的针对本合同所述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理解全部失效,并为本合同所取代。
11.06 任何一方如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应影响该方在本合同项下可以享受的其他权利。所有自动放弃权利都应该以书面做出,并由该自动放弃权利方签署。
11.07 未经合同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将
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于任何第三方承担。
11.08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部分或整体失效或不能执行,则该失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或其部
分不影响本合同整体的有效和执行。
11.09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双方还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条
款。
11.10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1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签字确认的样稿](如有,请标明,如无,请划去)
(双方签署处,此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营口旺裕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