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和谐社会 法制先行〉征文及参考文献_社会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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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次大会最重要的历史贡献和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党在新时期的理论主题和实践主题,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建设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必然先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法制建设是其坚强后盾和重要保障,只有在法制完善的社会,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发展进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就。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探索都是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开展与深化的,体现在实践上,就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现在理论上,就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体现在政治上,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臶;体现在法制上,就是我国立法与法制建设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国民和全世界承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此后,朝着这一目标,中国政府加快步伐:《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制政府的框架更加清晰。

一、在新时期新阶段,立法既重效率,又重成果。

(一)、灾后重建有法可依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北纬31度,东经103.4度,一瞬间,大地痉挛,山崩地裂,中国进入“汶川时间”。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里氏8.0级地震灾害,整个国家进入了紧急状态。

面对无情灾难,依靠《突发时间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尚方宝剑”,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得到了急速锤炼。抗震救灾,法治“引路”;灾后重建,法治“领跑”。有力、有序、有效、透明的抗震救灾工作,赢得了国民的信任,也被国际社会打了高分,面对更为繁复的灾后重建工作,国务院又一次选择了法治——用刚性的法规,更好的促进和规范灾后重建工作。

(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紧急出台

首部针对一个地方震后恢复重建的行政法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高效出台,在中国立法史上都是罕见的,这也将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大写的一笔,这生动诠释了一个人民政府对13亿人民的理性承诺,标志着政府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体现了政府行政水平的提高。

从法规条文看,这部高效的立法,也有着高质量: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损毁的重要公共设施的工程质量鉴定提出了明确要求;恢复重建规划要吸取专家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意见;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了特殊要求;严格的监管规定,等等,清晰界定了政府的任务和职责,彰显着法制的力量,体现着人文的关怀,贯穿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都能从中找到答案。历史将会铭记这部特殊的条例。

2006年,我国正式制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这两项紧急预案的出台,意味着突发性灾害一旦出现时,从国家到地方的各个行政层面,都能有利、有力、有效、有条不紊的加以应对。正是由于党和政府这些年来的早有所备,才有今日的科学、及时、有力的应对;即无论是多种军的调遣,社会多种资源的整合,国家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都做到了快速、有序和高效,以求把地震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把抢救生命的可能性提到最高程度。

二、立法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自2002年起历时五年七审的物权法制定过程,在民主立法和技术设计上,可以说是中国立法史上的立法标杆。物权法,上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下系民众切身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将中国的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臵,而物权法草案迄今也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物权法的初审是在2002年12月的九届人大常委会上,十届人大常委会又经过6次审议。5年来,在一次次座谈、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经过7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就许多有争议的重大问题逐步达成共识。

7月1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12部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早在五届全国人大期间,彭真委员长就提出要推进立法民主化,除非特殊情况,人大立法工作都要经过公议阶段。在对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等10部法律征集意见之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距离最近的一次成功的征集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收到的意见,对草案作出了多项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公布,使人们在密切关注并参与草案内容修改的同时,也关注公布法律草案这一推进民主进程的做法。

(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完善了《民法》当中关于物权方面的法律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物权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马克思主义者最高理想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民法》的精髓就在于此。所以,《物权法》的颁布,与我国的社会制度本质一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有利于遏制特权阶层的利益。“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将提高公民的安全保障意识,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起保驾护航作用。

物权法律制度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而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正在建立和健全过程中。其中,宪法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也从民事、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有关物权作了大量特别的补充性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依据宪法原则,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不仅要界定物的归属,利用物的效用,还要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应既为财产权利人提供激励,又为市场运行规范秩序。

(二)、在制定物权法时,坚持了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突出了中国国情,具有以下特点:

1、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体现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环境。平等,是指权利主体在适用法律面前的平等,物权法涉及的是民事关系的物权主体的平等保护。也就是说,各种财产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受平等保护。

2、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或者财产法,属于私法范围,不存在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的问题。中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当然,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3、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规定得比较具体化,强调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的,规定得比较原则化,为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实践留下发展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意见分歧大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进行补充修改。

4、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为之服务。立法中的传统继承和现实创新不是截然分开的,各国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因此,中国在担保物权制度立法上,既不能一味追求新潮,也不能过于保守,对于新的担保物权类型,应当坚持“成熟一项,制定一项”的稳妥原则。

三、立法更加贴近民生,关注民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旨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世界综合水平比较而言,中国就目前来说,劳动成本低作为一种优势,在一定时期它当然是可以坚持的。但是从长久来看,劳动力成本低,绝不可能是一个有竞争力的国家的法宝。如果看看,国际上凡是有竞争力的国家,都是劳动力成本高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大幅度提高劳动力成本,而是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是一个趋势。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提高我国的劳动成本,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自身完善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规范和协调现实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都迫切要求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就从源头上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严格规范的法律框架之中,以更大力度矫正劳动关系的失衡失范,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

(三)《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

《劳动合同法》充分认识到当前局势,在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意义重大。

1、立法贴近民生,符合民情。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饭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情。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发展才能又快又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以前法律上对劳动关系的制约上的不足,符合当前人民群众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和呼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纽带和桥梁。

2、立法贴近当前实际,符合国情。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能够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3、《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已初步形成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契约化、用工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格局。

《劳动合同法》旗臶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内容中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这在目前劳动者权益还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增强劳动者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逐步实施,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我们一定能够创造出公平正义、奋发进取和劳有所得、安居乐业的社会和谐新局面。

参考文献:

1、佟柔等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2、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理论热点面对面》 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

6、、邝少明,李秀华.和谐与利益[J].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

7、佟柔主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8、袁久红等.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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