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版)_建筑工程室内环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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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4年9月29日省建设厅湘建建[2004]34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严重性和控制污染紧迫性的认识,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建设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有关人员学习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正确理解相关条文,以确保《规范》的严格执行。

三、勘察单位在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中必须提供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且应包括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如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还应根据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结果,提出工程防氡措施。

四、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依据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察报告,如报告中提出工程防氡措施的还应将其内容纳入设计文件;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纳入审查内容,并对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室内环境质量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部分进行重点审查,其审查意见应写入审查报告。

六、监理单位要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把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进场检验关,对不能按《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第5.2.1、5.2.3、5.2.5条)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或检测项目不全、检测结果有疑问以及使用的石材和人造木板材超过规定面积的必须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复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批准用于工程。工程完工后,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工程不得签署质量评价报告。

七、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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