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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有共同爱好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我院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负有全面管理我院学生社团的责任。第五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围绕社团宗旨,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学生对学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院团委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社团联合会由团委领导、有关学生干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其实采取措施保证本社团各项资料完整无误,并按期上交给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资料主要分为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内容上主要包括工作计划、活动资料、会议记要、工作总结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学生社团的类别进行申请。社团类别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七种。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具有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并且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 名我院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一个明确的该学生社团成立后的挂靠单位(特指学校教研室及以上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七)学生社团发起人认真学习过社团管理办法,并承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例,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的。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四)成立后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学生社团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社团联合会在是否批准某个学生社团成立前,应对正式申请的书面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实际调查了解。
(二)书面申请包括申请成立社团的原因和理由、社团章程草案、发起成员的基本信息、发起成员的承诺书。
(三)社团联合会认真指导社团发起人完成相关文件的准备工作。社团联合会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筹备期间可以开展会员的招募工作,但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限为批准之日起30天。
(四)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人数超过20人的,应当自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五)会员大会召开后,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将大会正式通过的章程、产生的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社团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等文件报送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收齐有关文件后报团委,由团委牵头,召开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同志参加的会议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积极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筹备或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在筹备期内,未召开会员大会或未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会员大会后应上报全部资料的。
(七)其他情况不予批准成立的。
第九条 任何学生不得发起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社团。
第十条 两个以上社团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成为一个新社团。学生社团的合并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报请学院审批予以认可。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指导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具体职责:
(一)围绕学院和团委展开工作,指导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并提供一定的条件。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和注册;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对社团的财务定期检查;
(五)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考核;
(六)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
(七)负责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的指导和培养,召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会议;
(八)积极引导学生社团与兄弟院校开展交流合作;
(九)积极探索和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方法,不断提升我院学生社团的文化品味和管理水平;
(十)表彰先进学生社团和优秀个人;
(十一)团结和带领我院学生社团为繁荣校园文化积极努力。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负责下列指导工作:
(一)指导学生社团按照社团的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活动;
(二)协助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注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学期活动总结和新学期工作计划;
(二)社团财务帐本;
(三)经费预算;
(四)社团人员名单、社团内职务、院(系)班级及联络方式。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社团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跨校交流活动、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活动,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并不得与学校总体要求和安排发生冲突。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的程序
(一)在活动第一天起至少前十五天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书面申请,包括活动策划书、经费预算、活动场地申请、人员安排。
(二)社团联合会在决定是否批准前对正式申请的书面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实际调查了解。
(三)社团联合会在批准活动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活动的筹划工作。
(四)社团联合会在活动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进行活动考核。
(五)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在一个星期内将活动材料和总结报告交给社团联合会审核、存档。
第二十四条 活动策划应包括活动背景、活动目的、活动意义、活动时间、活动流程、所需资源、工作人员及工作安排、活动应注意的问题和细节、意外情况紧急预案、总结语等。第二十五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开展校际间社团的联合活动,但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同意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 任何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任何学生不得以社团的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社团因活动所需引进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宣传材料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方可发行、网上公布或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涉及到借用场地和设施时,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并进行归档管理。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学生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或责令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挂靠单位批准和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经社团挂靠单位和社团联合会审查后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经本人同意,可担任该社团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学习成绩较差,经所在系(部)认定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单位反映问题和情况。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四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社团工作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缴纳会费的义务,并有权了解会费的使用、支出情况;
(四)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
(五)由社团章程确认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社团成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章程取消成员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参加社团的数目不受限制,但原则上只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社团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的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选举产生。有违法记录、受到学生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团委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不称职、不能完成正常学业或严重违纪的社团负责人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7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后的7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挂靠单位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团委应当在批准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四)连续两学期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或取缔: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提出整改后问题仍然存在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共青团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共同制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