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事管理合同_人事委托管理合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03: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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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等事宜,达成本委托人事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合同。

第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定义

3.1 附件:本合同中的“附件”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人事管理服务:本合同中的“人事管理服务”,指由双方在本合同的附件中约定,由甲方选择、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及与之相联系的服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委托管理费:本合同中的“委托管理费”指甲方因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服务而应支付给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一般包括乙方的服务费,由甲方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3.4 结算通知书:本合同中的“结算通知书”指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人事信息和所选定的服务项目而制作的甲方每月应支付的费用明细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双方约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第五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 甲方履行的义务

6.1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委托管理费。

6.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约定人事管理服务的所需信息。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因此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的,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6.3 甲方应向乙方准确地提供委托人事管理的员工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如因甲方提供的员工情况不真实、联系方式不详而未能完成相关服务项目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6.4 甲方应按下列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关于甲方在册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该书面函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双方存档。由于通知滞后造成乙方未能依约履行服务项目的,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乙方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

6.4.1 员工上岗信息通知时间:

6.4.2 员工离岗信息通知时间:

第七条 乙方履行的义务

7.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及时准确向甲方提供有关选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7.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人事变动信息,在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提供约定的服务。

7.3甲方向乙方依约提供相关信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若因乙方的原因未能依约完成服务项目,则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

8.1 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8.2 双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改正意见和要求,另一方有义务赔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详细准确的联系通讯地址,如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搬迁方应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8.4 凡委托乙方为其员工代发工资的,乙方应按照中国税法和四川省政府的规定,负责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费用及结算

第九条 委托管理费用的确定

9.1 委托管理费根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的员工情况以及所选择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的附件中,并以每月十八日乙方的《结算通知书》为当月应支付费用的结算依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的《结算通知书》应及时、准确地根据甲方提出的人事情况变动书面通知函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费用。

9.2 甲方应支付的委托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9.3 双方应及时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通过正式的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随时进行其他必需的调整。

9.4 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按照成都市社保局现行的社会保险操作规程,每月15日(含15日)前办理完毕上岗手续的员工社会保险五个险种缴费为当月办理,16-31日办理完毕上岗手续的员工,其社会保险缴费顺延至下月办理。

9.5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员工代发工资的,双方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考虑到银行转账的时间及乙方完成工作所需时间,为保证工资按时发放,甲方的工资费用应于上述工资发放日期的三个工作日前到达乙方账户。

9.6 关于乙方办理商业保险服务的说明:乙方提供的办理商业保险服务为团险办理,由乙方每月定时在合作的保险公司一次办理。若甲方选择乙方该服务的,则在甲方每月的相关信息和费用到达乙方后,乙方在该月的固定办理时间予以办理。办理完毕,相应商业保险即生效。

第十条 委托管理费的支付

每月二十五日前,甲方应根据乙方发出的当月结算通知书确定的金额向乙方

支付当月的委托管理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1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章的规定按时支付委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乙方每日支付所欠费金额2‰的违约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委托管理费的,乙方有权停止履行甲方委托人事管理的全部服务项目,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8.1的约定,可由未违约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节自行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最少不得低于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当月所有委托管理费之和。支付期限由未违约方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未创设的第三方权利

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或创设任何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15.1

15.2

15.3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另行订立补充约定。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向法院起诉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变更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三十天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如逾期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合同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20.1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同意续签协议的,双方应在期满前三十天内续签本协议或相关附件。本协议续签时,可就协议期限和其它需要变更的条款进行变更。20.2本协议到期时,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按现有约定自动延续。20.3本协议到期时或到期之前,一方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再续签的,本协议于期满时终止。

20.4本协议一旦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附件也随之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如有异议,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经办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合法注册地点:成都 工商登记号: 美元开户银行: 帐号: 人民币开户银行:招行成都分行红照壁支行 帐号:5082195810001

合法注册地点: 工商登记号:美元开户银行: 帐号:人民币开户银行: 帐号:

办公地点:办公地点:中国四川成都顺城大街206号四

川国际大厦7楼A 座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10015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

委托人事代理员工名单、服务项目及费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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