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暂行)4。18_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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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农医发﹝2006﹞2 号

关于印发县新农合办公室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县新农合办公室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由县农医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4月20日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为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优质、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履行职责

(一)有固定的合作医疗办公场所,配备1-3人,负责合作医疗相关工作。

(二)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并积极向就医农民宣传党和国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我县的新农合实施办法;接受农民关于新农合相关问题的咨询。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制做一期新农合宣传栏,宣传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工作;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制作1条永久性新农合宣传标语。

(三)做好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的审核或补偿工作。

1、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门诊病人时,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就诊农民的参合身份,查验其医疗证,在医疗证上签字核减,做好门诊费用补偿记录,填写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表,并在处方上签名,超出家庭帐户余额的,应收取现金,在处方上注明(家庭帐户由参加合作医疗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分户包干,超支自负),并让参合就诊农民在“新农合门诊帐户处方报帐联”和“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表”上签名。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前将本月“门诊补偿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填写)连同新农合“门诊处方报帐联”,“门诊报帐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款收据),票据备注栏应注明各村当月发生的补偿费用,送乡(镇)合医办审核,申请回补门诊垫付的核减款。

2、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住院病人时,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就诊农民的参合身份,查验其的医疗证、身份证及户口本。出院时为病人出具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日清单(应有患者签名)、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对住院补偿费用进行审核,并填写好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病人费用结算清单,审核人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费用结算清单一式叁份)。审核后由病人或其家属将上述申请补偿材料送乡(镇)合医办复审并领取住院补偿费。

做好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病例医药费用的审核工作。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认真核实县外就诊农民的参合身份,查验其的医疗证、身份证及户口本,查验住院发票、住院证明、出院小结、新农合转院转诊申报审批表、附有加盖公章的医嘱单复印件和住院费用清单,资料不全嘱其补齐,对其住院费用进行审核,并填好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病人结算清单。审核后由病人将上述申请补偿材料送乡(镇)合医办复审并领取住院补偿费。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时,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就诊农民的参合身份,查验其的医疗证、身份证及户口本,并将新农合住院补偿相关用药检查的规定及报帐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给参合住院农民。参合住院农民出院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并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偿的费用,同时在医疗证上做好住院补偿记录,并让病人在“住院补偿登记表”、“补偿费用结算清单”上签名。每月14日、28日将本时段住院补偿汇总表(住院02表)、住院补偿登记表(住院01表)、补偿费用结算清单,连同其他报帐凭证(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报县农医局,申请报回垫付的住院补偿费用。

(四)、认真做好转诊转院工作

对本级医院无条件或不具备条件救治的参合就诊农民,需转县外住院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注明转诊转院理由,领导审核同意,再向县农医局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方可转诊转院(紧急情况下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手续)。同时应将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报帐所需材料、报帐程序等,让参合农民将转诊后发生的住院费用,连同县内住院费用及其他报帐所需材料统一交送乡合医办。

(五)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药品使用规范、费用补偿规定等,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1、严禁滥用大型检查、重复检查。

2、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05年版)进行医疗收费,严禁分散收费、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收费和滥收费等行为。

3、要严格掌握参合农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在保证患者救治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要做到坚持“四个不”,即能用国产药就不用进口药,能用低价药就不用高价药、能用普通设备检查就不用高档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就不重复检查。

4、参合农民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外药品比例不得超过总药品费用的15%,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六)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七)切实履行事先告知职责。在对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凡需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外的药品,拟选用“德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要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施行。

参合农民在县内住院期间因诊疗必须到县外进行大型检查应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县农医局备案后方可。

(八)认真做好合作医疗政策、就诊和补偿程序、比例、范围、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等的公示工作。

(九)按照县农医局的要求,提供各种医疗信息。要做好参合农民住院登记工作;每个月都要对本院的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费用和门诊次均费用、目录外药品占总药品费用比、可报费用占总费用比等指标进行分析。每月5日前向县农医局书面报告上月的分析材料。

(十)切实履行住院病例报告职责。乡(镇)卫生院在病人入院2日内报乡合医办,县级医院2日内报县农医局(节假日除外),外伤病人即时报。住院医师在书写外伤病人病历时,要详细描述外伤情况(特别要注意是否属交通事故、打架斗欧、自杀、自残、自伤、酗酒等)。

(十一)协助县农医局做好参合住院病人病案调查核实工作,特别是外伤病人的住院情况。

二、县农医局将根据既往三年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制定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平均费用标准,实行平均住院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书面告诫,予以纠正。

三、按财务管理的要求做好新农合补偿金、备用金等财务会计工作,所有涉及新农合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均应于12月31日结算并打入新农合基金帐户中。

四、奖惩制度

县农医局制定详细检查考核奖惩措施,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抽查不少于1次,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遵守新农合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县新农合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审核一次,不合格的自然淘汰。

药监、物价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其职权的范围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及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一)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医疗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的,所在医疗机构应追回损失或从其工资中扣回损失。否则将追究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虚开发票,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2、不验证、不登记就实施诊疗活动发生补偿费用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3、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4、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串通造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如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将未经核实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外伤参合农民发生的住院费用予以补偿的。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提供报销凭证、办理报账手续,甚至故意推诿、拖延的。

6、故意或错报医药费的。

7、不登或错登医疗证的。

8、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金。如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曝光直至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经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损害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的:

①不严格执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德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分解收费、乱收费、乱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给予超标准部分3-5倍罚款,并将多收费用退还患方。

②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发生了住院补偿费用,该笔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③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④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参合住院农民住院发生费用得不到补偿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每例500元的罚款。

3、未履行住院病例报告责任,每发生一例,如是县级医院,则不回补其垫付的该例病例的住院补偿款,如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则处以该例病例补偿款等额的罚金。

4、虚报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帐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追回套取的资金,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该例补偿费用2-3倍的罚款。

5、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主题词:定点 医疗机构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省、市合医办,县新农合管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合医办 德安县农医局 2006年4月20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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