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解聘申诉人是既成事实,无需举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邢本秀被解聘真实原因”。
尊敬的仲裁员:
作为申诉人王淑芳与被申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新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我现针对您1月9日要求申诉人提供解聘证据一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诉人解聘申诉人是既成事实,无需举证。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京劳法发[95]463号文件规定,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女职工以岗位确定退休年龄,不再有身份之别,而只有岗位之别,即管理岗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服务岗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申诉人自1998年上岗之初就与被申诉人在岗位认定上存在争议,经申诉人多次反映,2001年11月被申诉人将申诉人岗位改为管理岗并在重新签定的《岗位协议》里得以体现。同时被申诉人还以单补的形式为申诉人补发岗位工资,这一事实有被申诉人公司经理会议纪要和申诉人的工资条、工资存折为证,事实清楚、无可争议,足以证明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管理岗地位的承认和管理岗待遇的认可。既然申诉人的岗位为“管理岗”,按法律规定就应该55周岁退休。如果要在50周岁办理退休,按照劳动局的要求,同时也是兴业公司的做法,就必须由单位出具干部解聘表,将职工的管理岗位改成工人岗位,才能办理退休手续。现在既然申诉人的退休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就说明被申诉人已经办理了解聘手续,并向劳动局
出具了干部解聘表,否则劳动局不可能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可见退休的事实足以说明解聘的事实,没有解聘在前,就不可能有退休手续在后,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无需再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二、即使需要举证,也应该由被申诉人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对职工做出解聘决定时,如果与职工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对解聘的事实及其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解聘决定是单位做出的,证据也掌握在单位手中,劳动者不可能得到。特别是双方处于争议状态时,单位更是不可能主动出示于己不利的证据。如果要求劳动者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被解聘,无疑是让劳动者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明显不合情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因此在本案之中,如果仲裁机关要确认解聘的事实,就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被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上述,希望仲裁庭能够依法主持公正,对被申诉人解聘申诉人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也应该让被申诉
人提供解聘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都掌握在其手中。
此外,本案并非一个简单的个案,它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只不过以前没有人将这种现象提到仲裁庭上来解决而已!我们希望仲裁庭能够对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其不仅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的劳动的权利,减少了申诉人为国家做贡献的机会,而且将企业的负担推给了社会,增加了国家养老统筹的负担。
希望仲裁庭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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