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刘金才与高立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_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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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刘金才与高立波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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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民抗字第6号

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金才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立波

申诉人刘金才与被申诉人高立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金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4月27日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松检民行抗字(2009)第2号民事抗诉书,以前郭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前郭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吕洪民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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