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制度”。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关于对甘井子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涉及具体问题的解释》的工作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保障街道辖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60周岁以上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和遗属孤老)为重点,实施“老有所助、分类助养”,满足辖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我辖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由街道指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辖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内容根据老人的需求设立,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安全访视等。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指街道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按管理办法和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经核实后街道向服务机构支付给予服务对象类型相应金额的补贴。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
第五条 街道向区老龄办提出申请,并对具有本辖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和遗属孤老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补贴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享受补贴且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按人均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享受补贴且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遗属孤老、低保老人中半失能、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按800元/月、1200元/月给予入住补贴。
根据《大连市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办法(试行)》,老人身体状况评估需由区民政部门制定的医院或体检中心确定。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办理程序和监管
第六条 申请程序。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人,本人或其亲友可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所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且真实可靠:
1、《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申请人低保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第七条 核准程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实行核准备案制,即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老龄办核准备案。
第八条 终止程序。
1、服务对象去世,则服务自动终止。由社区提供老人死亡证明。
2、服务对象要求终止服务,由社区与其签订放弃服务声明并上报街道。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一)补贴的发放。街道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对辖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进行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反馈服务信息。街道向区民政局老龄办申请补贴,并向养老服务中心发放补贴。
(二)补贴的管理。服务机构每月向街道提供服务记录,街道对服务记录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且达到标准的服务进行认定并存档。
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和街道会电话或上门回访服务机构、老人,并抽查服务记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服务机构及管理
第九条 服务机构的类型
(一)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二)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三)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四)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第十条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为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服务人员,由服务机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并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区民政局老龄办或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项目、价格等提供足量的服务。
服务人员要热情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完成后如实登记服务内容、时间、费用金额等,并由接受服务的老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
服务机构要按照管理要求制定各种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服务,实现服务、监管制度化。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进行核算;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开展员工的业务培训,执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服务监管,保证服务质量等。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资格的取消 服务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多次受处罚的服务机构,依规定取消其服务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依照大连市、甘井子区有关社区居家养老的规定及本细则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