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今社会现象见义勇为与生命价值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生命价值论”。
10级德育课 课题研讨论文
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见义勇为
现象分析
班级:高速铁道1001 姓名:王家园 2010年12月26日
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见义勇为
现象分析
摘要: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越来越重要了,而见义勇为的现象也是频繁的发生。当今的舆论也就是否该见义勇为作了深刻的讨论。见义勇为是应该的,也是我们所必须的,而合理的见义勇为犹为重要。但对见义勇为,我们都该量力而行。
关键词:见义勇为、生命价值、公德法律
谭千秋,男,中共党员,2008年感动中国人物。生前系东方汽轮机厂所属东汽中学学生工作处主任,四川省特级教师。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当时,正在上课的谭千秋迅速组织同学们向楼下疏散。当他得知有几个同学还没有离开,立即返回教室。危急时刻他奋不顾身扑了上去,用双臂将4名高二一班的学生紧紧地掩护在身下。5月13日晚上,当人们从废墟中将他的遗体扒出来时,他的双臂还是张开的,趴在讲台上。他被追授全国抗震救灾优秀共产党员、抗震救灾英雄等荣誉称号。2008年5月16日晚,人们在地震中为保护学生牺牲的谭千秋老师的骨灰在其妻子张关蓉和其他家人的护送下抵达长沙,并将送回他老家祁东县安葬。在黄花机场,100多辆出租车自发为他送行。湖南大学约1万名学生手持蜡烛迎接他回到母校。他是一个伟大的老师,一个真正的人民教师。他的事迹告诉我们人生的真谛。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所谓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有很多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有些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也有学者从更行政法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行政协助行为。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或自然灾害的损害时,没有对其进行维护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我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为此,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等部委联合发起,经民政部核准后依法登记而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它是由公安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以发扬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二、生命价值的分析、理解
儒学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导思想,在生死观上传统儒学对于死亡是抱有回避的态度的,孔子曾说过“未知生,焉知死?”意为连生的道理都弄不明白,又怎能去谈论死的事情?即要人们关注、感受现实的生命,追求现世的生命价值,而不要费心考虑死亡的问题;儒家思想中,人的生命的价值在于为国家效忠,发扬忘我的精神。孟子也曾经说过“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身而取义者也。” 强调人的生命价值在于它的社会意义,而不是它的自然存在的价值,人的自然生命只有在其社会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才有意义;儒学被汉朝董仲舒演绎成了以政治化要求为最高价值选择的纯社会道义论趋向;到宋朝理学,更是提出要“存天理”就必须“灭人欲”,完全将个体生命的价值与意义给抹杀了;儒学还认为人的生命保全是生存的首要基础,但绝不是生存的目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之说,使得整个儒家学说将个体生命的超越归趋于宗族大生命,将个我的生命溶入于社会国家的大生命中。从整体上看,儒家学说还要求将个体生命的有限存在与人生事业的无限追求相互依附,不懈地追寻人的超越意义。
生命,按照恩格斯的解释,是指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地讲,生命是蛋白质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本世纪遗传密码的发现进一步揭示了生命的本质,生命是蛋白质和核酸相互作用的结果。从人生学的角度讲,人的生命就是指人的存在。人的生命的存在是人的价值中最为首要最一般的价值。
从历史的角度看,生命的价值还在于它是人类得以进化和延续的载体。每个人都会死,而人类生命之流却绵延不绝,正是因为在每一个个体的生命中保存着人类的基因,寄托着人类的希望。初生的婴儿既不会做工,也不会种田,可谁会说婴儿没有价值?婴儿向社会贡献的就是他自身,就是人类的未来。婴儿所具有的价值,就是一种生命的价值,物种的保存的价值。肯定生命对于人的价值的依据还在于,生命对于个人来说只有一次,人一旦失去生命,什么都谈不上。人生的河流不可逆转,生命转瞬即逝,浪费生命就是放弃创造人生价值的机会,就是放弃人生责任。
总之,生命是人的价值中最首要最一般的价值,人生宝贵,应珍惜生命。除非为了更多人的生命,杀死一个人是不允许的,除非为了更多人的安全,威胁一个人的生存是不道德的。一个生命价值非常有限,所以我们的生命非常宝贵,但他的精神是无限的。中国文化倡导立德、立功、立业,这就是精神价值。肉体会很快的消失,但精神价值非常重要。生命总是暂时的,但是生命的光辉可以是永恒。把永恒的生命价值和现实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能会对见义勇为群体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见义勇为≠匹夫之勇
我钦佩见义勇为,但前提应该是保护自身的安全。这不是自私,而是合乎自然的人的本性所在。所谓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于罪恶,我们作为普通的市民,应该在力所能及和保
护自身的基础上配合警方打击罪恶,但是,我们没有执法的权力,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执法的权力,所以,我们也没有相应的义务。也许,某人可能会说我是“乌龟”,有人批评我自私,只顾及到自己,有人更会提出理论说正因为人人都“漠视”罪恶,那么罪恶才会如此猖獗!但是,我依然会坚持我的观点,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正如香港的电视宣传片里面说的:“用我们的眼、用我们的耳朵、用我们的手去配合警方打击罪恶”。
过去大人们总教导我们见义勇为,但其实这是对普通公民的一种不应有的高要求。如果我们罪恶是靠手无寸铁的市民去见义勇为来维护的话,警察干啥去了?同样这也不是自私。对,见义勇为是一种好的风气,是一种美好的道德要求,提倡它是无可非议的。但前提依然是,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你见义勇为,你道德高尚,我不见义勇为,也只不过是我本人的选择而已。毕竟,从道德的角度上,我们都是个体,对其他的社会个体并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上,见义勇为就像是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所产生损害后果,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但现实就是,许多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那个受益人往往第一时间就溜了,法律上、制度上也没有相应的保障,那么,你凭什么让我见义勇为?万一我光荣了还算凑合,万一光荣不了拉下半条人命,我家里上有老的下有小的咋办?换个位置,假如您辛辛苦苦十几年或几十年拉扯大的儿子就这么光荣了,你感觉会如何?和谐的社会应该靠的是不断完善的制度,而不是个人英雄主义式的见义勇为。
四、见义勇为之我见
对见义勇为,我的看法是:社会应当大力提倡见义勇为。但更应该鼓励人们运用智慧,而不是单单凭着一时之勇或冲动去鲁莽地见义勇为。如果那样不仅会事倍功半甚至丢上性命。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见义勇为行为、人人见了犯罪分子都噤若寒蝉的社会将是什么样子;更无法想象,如果每个人见了歹徒行凶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地独自悠然走开,他还能指望自己遇到此种情况时会有人为其挺身而出、拔刀相助吗?俗话说:“帮人就是帮自己”曾经媒体报过许多惊人的“巧合”事件:一位老人闻听有人掉进下水道,却没人肯下去救人,老人二话不说跳进水道,救出了那个可怜的孩子——想不到,被救者竟然是他的孙子。无独有偶,在河南一农民早晨上街赶集,在马路上看到汽车将一路人撞倒在地,汽车绝尘而走,此农民也一走了之。几个小时后,他回到家中,见家里哭声一片„„那位被汽车撞倒的人,竟是他的父亲。因送医院太迟,已抢救无效死亡„„ 是啊,世界太大却又很小,这一桩桩看似天方夜谭的“巧合”初听起来还以为是那些急欲出名的人编造出来的谎言,但事后发觉千真万确,不得不佩服古人“无巧不成书”一说。媒体的报道看似猎奇,实则在表述一种立场:救人就是救自己,对他人无情无义就是对自己残忍冷漠!但见义勇为,决不意味着就支持匹夫之勇。试想,明明不会游泳或不懂自救常识,见有落水的人,硬要跳下去,救不了别人,反而搭上了自己的性命;或虽救了别人,自己却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样的“勇为”值得吗?再试想,一群歹徒拿着刀子行凶,你既无格斗技巧技能,又无特殊工具,脑子一热冲了上去,结果不但没有制止犯罪,自己也被捅伤或献出生命,歹徒逃之夭夭,这样的“壮举”有必要吗?而这时你所要做的就是:拿出电话拨打110,或是开动脑筋,以智取胜。
中山大学伦理学教授章海山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当个人的力量无法阻止犯罪行为的继续
发生时,你的首选不是持手空拳冲上去,甚至把自己的性命搭上,而是应该马上报警。报警,也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警察,毕竟是专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专政工具,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不言而喻。人的生命毕竟只有一次,许多时候,无谓的牺牲是相当不可取的。
彩虹看到弧形的石桥,对她说:“我的大地上的姐妹,你的生命比我长。”石桥回答,你那么美,你在人么的记忆中一定是永恒的。不错,彩虹的生命没有石桥长久,石桥也的确没有彩虹美丽。但是我认为,虹和桥的看法都是片面的。石桥固然不美,但它长久的稳固地驾于两岸之上。默默地把彼此沟通,这是它生命的价值。彩虹的存在固然只是雨过天晴的瞬间,但它那瞬间的美丽,却给人么留下了永久的记忆。这同样也是生命的价值。[参考文献] 1.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争议英雄献身 家属谁养.(新华网 2002—3—29)2.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 P642 3.章海山教授之见——见义勇为(新华网 2007—12—28)
4.儒家生命价值的体现——《古人看人生——儒家》(听香文昌的博客200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