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案例名称: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章节:
案例摘要:
我国股份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法》分别对两种设立形式做了明文的规定,其中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比如发起人的认股份额的规定、认缴资本的规定、创立大会召开的规定等。
案例背景资料:
1966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募集设立。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章程中认购1500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问题: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解题思路: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股的规定。
答案: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而这里,发起人只认购了其中的30%的股份。
问题: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解题思路: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人员组成、会议表决的规定。
答案: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