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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自由权利的理解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案例说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为了保护人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害,我国的法律有针对人身自由权有法条。宪法的规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性和重要性,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身自由权保障的重视。毕竟,宪法只规定基本问题,人身自由权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刑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刑法还对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这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处,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法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被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自由都有其范围,有其限度,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人身自由同样如此。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合理的限制是必须的。当人身自由与紧急状态之下的国家安全、公共卫生与社会秩序相抵牾之时,人身自 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当公民的行为触犯法律,有权机关对公民实施惩戒权的时候,也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都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即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了保证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合理的,就必须由宪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加以保障。对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应当在宪法层次予以明确规定,因为如果宪法只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加以规定,而不对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规定,那么任何法律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规定都可以被认为是违宪的。
现在在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常常会“越权”执法。行政处罚中涉及人身自由权的制度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中涉及人身自由权的制度有留置盘查、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戒毒等。行政执法中,人权自由权保障的现实困境。行政执法与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内在冲突,主要表现在:执法人员人权意识的淡薄、执法依据不足、非法执法。行政执法中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外在困境主要表现在:人身自由权的法定性与行政执法活动的裁量性之间的矛盾、救济制度不完善、相关学术研究的滞后。
行政执法中的“法”,不仅包括立法机关通过的制定法,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行政执法中的“实体法”,不仅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人权;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法”,不仅包括法定程序,也包括正当程序。以此使行政执法从单一的法规之治转变为法规之治与人权之治并举。
完善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几点构想和建议: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原则体系上,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在建立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程序上,应该完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事中异议制度;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救济制度上,应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执法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完善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上,应该梳理、完善已有法律法规,应该创新立法内容,应该与国际人权法接轨。
参考文献:1谢佑平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和司法保护--以事司法为中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5年01期
2李积霞 公民人身自由权及其宪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兰州学报》2004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