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炸药措施_炸药运输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3:52: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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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火工品的贮存、领取、运送和使用等程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

三、列入整顿关闭和被整合煤矿、挂靠井、副井、一证多井等,不得购买火工品。

四、新开办、改扩建、停产整顿、整合改造等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上煤矿企业炸药用量函告公安部门,以便公安部门限量批供火工品。煤矿企业因整合改造或其它原因而暂不需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封存,妥善管理。

五、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且必须上箱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六、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针对我省煤矿规模小的特点,乡镇煤矿一律不设井下炸药库,已经设置的炸药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等的要求,否则,立即停产整改直至达到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地面炸药库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地面、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八、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九、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十、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炸药库,要立即暂停使用,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经煤炭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十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各种安全管理制定是否执行到位等。督促煤矿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火工品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先责令其停止生产,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二、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购买、贮存、使用火工品行为。要严把火工品供应审批关,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量,严禁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供应火工品。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的查处力度,防止利用非法火工品进行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对已确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收缴,严防流失。

1、斜井提升系统必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和必要的挡车装置;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防坠和过卷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2、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4、提升钢丝绳要定期进行检测,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提升、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3、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4、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5、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6、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十 供配电及通讯系统

1、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伏。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2、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禁止接零或中性点直接接地。

3、井下敷设电缆应当有必要的保护和绝缘措施。

4、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5、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矿井井上、井下通讯设施完善可靠。

十一

防、排水系统

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2、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

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

十二 爆破

1、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4、起爆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5、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6、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7、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

8、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十三

消防及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

1、消防制度健全,防灭火措施得力,消防器材充足。

2、有特殊要求的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3、对有关设备和监测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建档;检测检验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四 尾矿库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渡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3、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勘和稳定性分析;使用到最终设计高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或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规划设计。

4、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5、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6、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对于险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对于病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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