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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和程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能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期限申报单证齐全和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可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申报单证齐全和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所列举的如下特殊情况,并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可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二)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并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可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1、企业遗失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的;
2、企业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填写有误,需要海关重签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
(三)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的,可在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免抵退税。
二、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如实说明未能按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的原因,延期申报涉及哪些出口记录,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等内容,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表一)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分局受理企业申请。
分局退税部门受理企业延期申报的申请,审核延期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申报的出口记录是否符合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上加具“不同意延期申报”的意见后退回企业一份;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上加具“同意在何年何月前申报免抵退税。”的意见后上报市局退税机关审批(内资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外资企业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三)市局审批。
市局退税机关接到分局上报企业的延期申报申请后,对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的申请是否符合延期申报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市局退税机关意见栏上加具“不同意延期申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分局两份;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市局退税机关意见栏上加具“同意在何年何月前申报免抵退税”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市局留存一份,退回分局两份(其中一份由分局退回企业)。
三、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出口企业应境外客商的要求经监管仓出口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能提供销售货物到监管仓的出口报关单的,可按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二)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外商要求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再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致使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能提供销售货物到保税区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出口本公司货物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可按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三)出口企业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能复出口的,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相关资料(出口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等),可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退税单证齐全,但出口报关单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的,不再列入延期申报审批的范围,但企业应按如下要求将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向主管征收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1、企业申报备案。
出口报关单记录在单证齐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个申报月份仍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这些出口记录不能作单证齐全申报,但应在单证齐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个月份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二),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分局受理、审核企业的备案申报。
分局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备案资料后,按如下顺序审核企业信息不齐记录的备案申报:
(1)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对应的出口记录是否已单证齐全(企业能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分局退税部门核对后退回企业。如果属于列举企业的,备案的记录应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单证齐全的出口记录才能列入备案。
(2)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的出口记录在审核系统中是否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可参照以下审核系统操作向导:管理服务—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外部信息查询—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若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应退回企业,并告知企业已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应及时作单证齐全申报,不需要列入备案;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才需列入备案。
(3)分局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的出口记录均符合上述(1)和(2)两个条件时,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加具“同意受理备案”的意见后,将一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及时退回企业,并通知企业按相关要求检查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信息核对不符的原因,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中的出口记录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分局退税部门不作征税处理。
3、备案比销。
当列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中的出口记录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并核对相符时,企业应在信息收齐当月作单证齐全申报,并在分局退税部门退回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上填写“信息收齐年月”栏后,复印两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作为信息收齐当月免抵退税申报的资料报分局退税部门。
(五)对“列举企业”的出口货物已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已在规定期限向外汇管理局办理了外汇核销手续,但由于数据传输问题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无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申报单证齐全的,也不需要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手续,企业可比照上述第(四)款的程序向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办理备案手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列举企业”的出口货物;
2、出口货物已经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已经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要求企业提供外汇管理局签章的核销清单予以证明);
4、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无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审核系统查询外汇管理局传递核销单信息的操作向导为:管理服务→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外部信息查询→外管局正常核销数据)。
对列入备案的出口货物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不能申报单证齐全的,分局退税部门不作征税处理,待审核系统有核销单电子信息后企业再做单证齐全申报。在办理备案手续的三个月后仍无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分局退税部门应在交接单系统“核销单信息不齐查询”菜单下打印《无出口收汇已核销单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和《附表》,向外汇管理局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