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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具备哪些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哪些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哪些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渡口设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交通事故”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在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的同时要向哪些部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哪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口?
(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四)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五)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六)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办理乡(镇)客渡船舶登记,培训、考核乡(镇)客渡船舶船员;
(三)培训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的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其正确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依法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隐患;
(五)依法调查处理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故。
渡口公示牌应当公示哪些事项?
(一)渡运安全事项和旅客安全知识;
(二)渡口经营者名称和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渡口批准设置机关;
(四)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救援电话号码。
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在哪些情况下,应重新办理签证?
(一)船长(正驾驶)、轮机长(正司机)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二)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三)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四)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五)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六)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
船舶签证应当向签证站点交验什么资料?
(一)船员适任证书;
(二)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船员及其配备;
(三)救生设备;
(四)消防设备;
(五)事故预防;
(六)一般安全设施;
(七)报警设施;
(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九)载重线要求;
(十)系泊设施;
(十一)推进和辅助机械;
(十二)航行设备;
(十三)无线电设备;
(十四)防污染设备;
(十五)液货装载设施;
(十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