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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执法的规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及公安部有关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公安厅有关部署要求,经支队党委研究决定,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廉政执法的规定:
1、不准将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改为有偿服务,搞变相创收,增加企业事业单价的负担。
2、不准收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消防费用(包括对消防工程,对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交谈费、信息费、管理费、报表费批手续费)。
3、不准利用监督职权强行推销消防产品,承接和转包消防工程,也不得为消防厂家推销产品。
4、不准消防科、大队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5、不准各级消防领导干部在任何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人代表和兼任职务。
6、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吃拿卡要、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集资摊派安装购买个人使用的电话、摩托车等。
7、不准向执行消防监督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以上规定,请传达到全体干部,并坚决贯彻执行。对以前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检查,立即纠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即给以严肃处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一、为进一步明确支队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对党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必须坚持教育为本、着眼防范,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三、实行支队党委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广大官兵支持和参与的领导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防火灭火的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责任人的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急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五、支队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省总队、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二)对全支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贯彻落实总队党委和公安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指导和工作部署,定期向总队党委和市公安局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支队党委议事规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六)每年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党委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七)领导和支持支队纪委履行职责,并为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八)领导应亲自查处重大违纪案件。
六、支队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支队纪委在支队党委和总队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支队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对《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定期向总队纪委和支队党委报告工作。
(二)贯彻落实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要求,在支队学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和政策规定。
(三)履行监督职能,对支队党委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四)认真受理有关违法问题的举报,组织、督促、查处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案件,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好廉政建设。
(五)组织开展党纪党风廉政教育,培养先进典型,剖析违纪案例,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六)抓好支队机关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督促各总支、支部搞好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七、机关部门、大队、消防科和中队党组织廉政建设
(一)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贯彻落实支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决定、要求和规定,向支队党委和纪委报告有关情况。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实施计划和规定,抓好工作落实。
(四)经常听取官兵和地方群众的意见,认真接待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宣传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先进经验。
(六)领导和协助查处本单位、部门官兵的违法乱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对地方群众和官兵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
方面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八、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一)责任范围
1、支队长、政委
对全支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部门的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副支队长、副政委
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部门领导、大队主官、消防科长、中队主官 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本单位、部门的副职领导和科(室)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本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议负主要领导责任,科(室)领导对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单位、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及时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检查落实。
2、组织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党纪党风和廉洁自律教育。
3、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参加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贴近消防工作实际,了解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廉政建设状况,组织行风测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领导和支持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违法乱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6、自觉遵守党纪警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于律已,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九、支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觉执行本规定,并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
十、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可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检查结果要及时报支队纪委。
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为任期目标、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应按要求向组织如实汇报。
十二、支队党委和领导组织对全支队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工作由支队纪委牵头。
(一)考核内容
1、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党性、党纪、党规的学习和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3、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建立制约廉洁自律情况;
6、信访工情况;
7、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追究领导责任实施细则
一、为了切实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依据有关条例机关和规章制度,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支队全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凡发生政治案件、刑事案件、严重违纪事件、等级责任事故的单位,都要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灭火战斗失败,应当依据情况分别追究支队值班领导、司令部火场值班和中队指挥员人责任:
(一)力量调度失误,贻误灭火战机的;
(二)灭火战术不当,造成火灾损失加重,人员伤亡加大的;
(三)指挥失误,造成消防官兵不必要伤亡的;
(四)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一)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官兵受伤或死亡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
(一)调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坚持原则,隐瞒或夸大事实的;
(二)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不向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实事是的考察意见,造成任用失误的;
(三)干部调配不能任人唯贤,对实际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发展党员不讲标准、不讲原则,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考核考评干部时,不坚持规定,搞两种标准,徇私舞弊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
(一)部队发生官兵之间或与群众打群架的;
(二)集体严重违法乱纪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四)发生逃兵的;
(五)所属官兵长期超假不归队的;
(六)部队内部发生火灾的;
(七)部队发生被盗案件的;
(八)官兵有自伤或自杀行为的;
(九)严重损坏公物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
(一)设立“小金库”的;
(二)滥发钱物的;
(三)严重超标招待,官兵意见较大的;
(四)财务混乱,账目不清,问题较多的(五)不支持财务制度和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由于预防不力,部队多人发生传染性,流行疾病的。
九、消防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或由于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越权审批建筑项目、私自发放许可证、合格证的;
(二)对所分管的单位和部位不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检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碍于人情、关系,该罚不罚或无原则从轻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乱拉关系,乱交朋友,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拿原则作交易,中饱私囊的;
(六)利用职权参与经营活动的;
(七)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法乱纪纪行为的。
十、支队、大队(科)中队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下达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违法乱纪案件,不及时上报的,不严肃处的;
(三)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法乱纪案件不办理或者阻碍查处的(四)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乱纪行为开脱责任、袒护、包庇的。